□ 记者 章炜
半年前,想在金山张堰置业的王先生与中介经纪人小朱达成口头约定,由小朱协助购房,成交后支付中介费。小朱耗时一个多月筛选十余套房源、多次带看并全程参与价格谈判,可就在即将签订购房意向书时,王先生突然“失联”,后经证实,他已通过另一家中介买下该套房屋。小朱向王先生索要中介费遭拒,双方共同向金山区张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以解决此纠纷。近日,这场因“跳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得以圆满解决。
口头约定成“空文”,服务后“跳单”起争执
半年前,王先生计划在金山区张堰镇购置一套房产,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当地中介公司经纪人小朱,希望他帮忙物色合适房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但口头约定,若购房成功,王先生将向小朱支付相应中介费。
此后一个多月里,小朱根据王先生的购房需求,筛选了十余套房源,并多次带领王先生实地看房。其间,两人通过微信、电话频繁沟通,从房屋户型、周边配套到价格谈判,小朱都全程参与。然而,就在小朱准备协助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时,王先生却突然“失联”。几天后,小朱从同行处得知,王先生已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买下了该套房屋。
“我辛苦忙活了一个多月,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服务,还帮着谈妥了价格,最后却被‘跳单’,这太不公平了!”小朱多次联系王先生要求支付中介费,均被拒绝。
王先生则态度坚决,表示自己最终选择另一家中介公司,是因为对方中介费报价更低、服务更主动,属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非恶意“跳单”,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我和小朱没有签书面合同,选择哪家中介是我的自由,凭什么要给他钱?”
面对王先生的拒绝,小朱情绪激动地拿出关键证据:带看记录、与王先生的沟通截图、与房东的价格磋商微信记录等,强调自己的服务已进入实质阶段——不仅提供房源信息,更协助谈妥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为交易落地奠定基础。“这套房子能顺利成交,完全依赖我前期的工作成果,他绕开我找其他中介,就是在无偿占用我的劳动成果!”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矛盾一度剑拔弩张。
调解员明确“跳单”的法律界定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先分别与双方梳理事实、了解诉求。在与小朱沟通时,调解员耐心倾听其诉求,同时引导他理性看待纠纷,告知其虽然提供了服务,但交易最终并非由其完成,若坚持全额索赔可能面临时间成本增加等问题。在与王先生沟通时,调解员则重点询问了其选择其他中介的原因,并向其普及了中介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在掌握基本事实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并向双方明确调解规则,要求围绕事实、保持理性沟通。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明确指出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的约束力。强调虽然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且小朱提供了具体房源信息并已完成带看、价格协商等,王先生已实际接受了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王先生利用小朱提供的房源信息及服务后绕开其成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王先生“未签合同”和“价格更低”的辩解,调解员指出,第一,口头委托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王先生后续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本质上是利用了小朱的劳动成果。法律上的“跳单”重在审查是否“利用服务后绕开”,而非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第二,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王先生的行为本质是利用了小朱的劳动成果为自己谋利,构成了不当得利。
在明确法律责任后,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劝说小朱,考虑到交易最终并非由其全程完成,可在报酬金额上适当让步,以快速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劝导王先生,从经济和时间成本考量,若进入诉讼程序,其可能面临支付中介费及诉讼成本的风险。在调解员的法律阐释和利弊分析下,双方立场逐渐软化,最终同意互相退让一步,王先生补偿小朱前期提供服务的报酬,小朱放弃主张全额中介费的诉求。
经过三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自愿一次性向小朱支付服务补偿款,小朱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当天,王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补偿款支付给小朱,这场持续一个多月的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王先生虽然是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主沟通后签订买卖合同,但其前期接受了小朱的服务,并利用小朱提供的资源信息达成了后续的交易。其为不给中介费而绕开小朱与其他中介机构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文作为分则部分的新增规定,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该项新规不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风尚。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