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视点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解读

仇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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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仇少明

  在劳动用工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交叉领域,竞业限制制度是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平衡的核心议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近期发布的《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虽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却以“指引性规范”的定位,为企业竞业限制实践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准法律”效力

  要准确理解《指引》对企业的影响,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指引》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是,《指引》的“非强制性”不等于“可忽视”。其由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监管的核心部门)发布,本质是对现有法律规则的“细化解读”与“实践指引”,具有三重关键作用:

  首先是监管导向作用,其次是裁判参考作用,最后是风险预警作用。

  总之,《指引》是企业防范竞业限制风险、避免劳动纠纷的“风向标”——忽视《指引》的企业,可能在监管、司法实践中陷入被动。

  精细化合规

  此前,部分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时存在“粗放式操作”倾向,《指引》的发布,实质上对企业提出了“精细化合规”的要求,主要带来三方面影响:

  首先是竞业限制“门槛”提高:从“想限制就限制”到“先做必要性评估。《指引》第5条、第6条明确要求,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前需“确认商业秘密内容”“开展必要性评估”,且“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范围”。

  其次是协议内容“刚性”增强:从“模糊约定”到“要素明确”。《指引》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等条款,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要素(范围、地域、补偿、违约金)提出了“明确化、合理化”要求,倒逼企业改变“模糊约定”的习惯。

  就“限制范围”而言,《指引》要求“尽可能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而非笼统约定“不得在同类企业就业”。例如,企业若仅约定“不得在互联网公司就业”,而未明确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具体企业,后续可能因“范围不明确”导致无法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就“地域”而言,《指引》明确“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需“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相符”;就“补偿与违约金”而言,《指引》给出了具体参考标准,虽非强制要求,但如果约定的补偿低于该标准,或违约金远超该标准,企业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最后是履行过程“监管”趋严:从“事后追责”到“事中规范”。《指引》不仅关注协议的签订环节,更对竞业限制的履行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企业的操作成本与合规义务:支付义务方面,《指引》第16条明确“不得以工资、奖金中已包括补偿为由拒绝支付”,需“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

  变更与解除方面,《指引》第15条、第18条要求,企业在离职时可“评估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若不启动可“书面告知”;若提前解除协议,需协商“额外支付补偿”(协商不成时不低于三个月补偿)。

  监督义务方面,《指引》第19条要求企业“依法合规了解劳动者履行情况”,即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如监听、跟踪)获取证据。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合法的监督机制(如要求劳动者定期报告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核实等)。

  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

  企业要构建“从商业秘密梳理到协议履行、纠纷应对”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前置环节: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开展必要性评估。

  1.梳理商业秘密清单:根据《指引》第4条,先明确企业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区分技术信息(如未公开的专利技术、产品配方、研发数据)与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销售策略、未公开的报价方案),排除“行业常识、公开信息”。清单需细化到具体项目(如“2025年华东地区核心客户名单”),而非笼统的“公司技术秘密”;

  2.划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依据“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则,确定需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核心为《指引》第7条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接触核心客户的销售、参与核心项目的研发人员)。对普通员工原则上不纳入;若确需纳入,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留存证据;

  3.开展必要性评估:对拟纳入竞业限制的人员,单独评估“是否有必要通过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例如,若企业已通过加密技术、访问权限管控等措施(《指引》第6条提及的“优先采取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了商业秘密,且劳动者离职后难以利用该秘密,可考虑不启动竞业限制,避免增加成本与纠纷风险。此处的“必要性评估”,可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例如外部律所进行。

  (二)协议签订:细化核心条款,确保公平合理。

  1.明确限制范围与地域:范围方面,结合企业经营范围与竞争格局,列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录”(附企业全称、主营业务),或明确“竞争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与本公司主营业务重合度超过50%的企业”);地域方面,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区域约定,若确需约定全国范围,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2.合理设定补偿与违约金:补偿标准: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30%;若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不低于5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违约金标准:参考“商业秘密的价值”“补偿总额”“劳动者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补偿总额的5倍。如果商业秘密价值极高,需在协议中详细说明理由,避免后续被法院调低;

  3.完善协议形式与内容:可单独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增设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补偿支付方式(如每月10日前转账至指定账户)”“劳动者报告义务(如每月20日前提交从业情况说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争议。

  (三)履行环节:规范操作流程,留存书面证据。

  1.离职时的评估与告知:劳动者离职前,企业需根据其岗位调整、接触商业秘密的变化,评估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若不启动,需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注明“本企业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单独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若启动,需与劳动者核对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按时足额支付补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不得与工资、奖金混淆(需单独列明“竞业限制补偿”);若因特殊情况(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需延期支付,需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方案,并留存协商记录,避免超过3个月导致劳动者有权解除协议;

  3.合法监督劳动者履行情况:要求劳动者定期(如每月)提交《从业情况报告》,说明当前工作单位、岗位、工作内容;通过公开渠道(如企业官网、招聘平台、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核实劳动者从业情况,或通过同行信息交流、合法举报等方式获取证据,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若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立即固定证据(如劳动者在竞争企业工作的照片、考勤记录、业务合同等),并书面告知违约事实,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规后果

  企业未按照《指引》的原则与要求操作,面临以下法律风险和潜在损失:

  首先是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无效”或“可解除”,商业秘密失去保护;其次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增加用工成本;最后是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影响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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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视点 B05《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解读 仇少明2025-11-18 2 2025年11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