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焕芳
日前,孕妇泰国坠崖案当事人王某某离婚案再次引发关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联动外交、领事机构,破解了境外服刑人员参与诉讼的多重难题。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目前跨国司法协助环节复杂、机制不畅、创新不够等问题,在大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当下,更有必要以法治的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目前开展跨国司法协助主要有基于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以及使领馆途径等。我国与外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外国司法机关可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向我国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交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刑事方面,根据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开展司法协助,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转交相应的主管机关办理。
当没有条约关系时,跨国司法协助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实现,即外国司法机关通过其外交机构向我国外交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再由外交部转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条约途径还是外交、使领馆途径,跨国司法协助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法律差异、程序复杂、政治因素等困难。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差异显著,跨国司法协助都遵循“无条约无义务”原则,如中国与许多国家尚未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且各国对同一犯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不同,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障碍。例如,电信诈骗集团常利用东南亚国家法律对诈骗罪定罪标准和刑罚较轻的特点作案,导致境外执法难。即使签署有双边引渡条约,还面临着双重犯罪、引渡专一等诸多原则限制。去年8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大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泰国引渡回国,此案系1999年中泰引渡条约生效后从泰国引渡的首个经济犯罪嫌疑人。
国际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涉及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从请求的提出到执行,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要求,导致周期较长。跨境犯罪中电子证据具有所有权模糊、提取手段复杂、时效性强等特点,且跨境取证需符合各国证据法规定,程序繁琐,容易导致关键证据流失。此外,不同国家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协助取得的证据在对方国家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运用也是一个问题。部分国家将某些犯罪产业视为经济支柱,对中方执法行动采取抵触态度,甚至部分西方媒体不实报道我国跨境抓捕行动,制造国际舆论,干扰司法合作。
因此,我们需要扩大跨国司法协助的朋友圈。不断通过互访交流,展示合作诚意和决心,增进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互信,为推动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同时,根据国家的战略利益和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与尚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深入沟通协商。在谈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的法律制度差异和利益诉求,达成互利共赢的司法协助协定。
其次,推行跨国司法协助的便利程序。目前,司法部已开通了网上提交系统,外国请求方注册后使用,可直接在线上提交请求资料,而无需再邮寄纸质资料。未来,应进一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顺利处置,既尊重对象国司法主权,又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再次,应注重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跨国司法协助涉及主权行为,在深化国际执法合作的同时,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例如,根据中国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做出的保留,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不能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应当通过条约规定途径或外交途径向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交请求,由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又如,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或个人信息,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的,需经中国司法协助主管机关批准。
最后,建议我国牵头形成亚太地区的跨国司法协助公约。随着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境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跨境犯罪也不断增加,对跨国司法协助的需求愈发迫切。中国与亚太地区国家尤其是东盟国家,在司法协助领域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与老挝、越南、泰国、新加坡等国签订了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还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等加强与亚太国家的经济联系和法律合作,为进一步推动区域司法协助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0月20日,中国牵头建立的国际调解院正式运营,也为亚太地区跨国司法协助公约的制定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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