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网上卖猪肉商标侵权 “0元赔偿”达成和解

突破“纠纷解决即金额妥协”传统认知

季张颖

本文字数:1626

  □  首席记者  季张颖

  食品公司意外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一家店铺,擅自销售带有其商标标志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由此闹上法庭。近日,徐汇区在诉前调解了一起食品公司诉刘某商标侵权纠纷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坚守法理底线,又充分考量个体困境,最终促成以“0元赔偿”并达成和解。

  商标争议闹上法院

  原告是一家深耕绿色健康食品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自成立已跻身国内优秀绿色食品行业前列。其核心权益支撑在于,依法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6年2月24日申请注册,2009年3月21日核准生效,经续展后有效期延至2029年3月20日,且早在2012年便被认定为“某省著名商标”。

  十余年间,原告及旗下产品屡获权威认可,获得“最佳供应商”“特别贡献奖”“创新食材奖”等荣誉。如今,该商标在食品行业已形成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此前,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有其商标标志的商品,其商品标题直接使用商标字样,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品牌权益与经济利益,原告将刘某及电商平台运营主体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调解员明确侵权事实

  调解员接受指派后,首先进行了前期核查工作,即锁定权利主体,明确侵权事实。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关于商标注册主体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及荣誉资质材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明确原告为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同时,通过平台信息核查确认,被告刘某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已初步构成商标侵权。

  因原、被告均不在上海,调解全程采用电话沟通模式。首次联系时,刘某误以为来电为诈骗电话,沟通意愿极低。直至徐汇法院向其发送官方案件通知短信,证实调解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刘某才放下顾虑,主动与调解员对接。

  调解进入实质阶段后,被告刘某提出关键抗辩:其店铺标题中使用的原告商标字样,实为猪肉某部位的通用名称,通过百度百科可查询相关定义,原告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主张“正当使用”——认为“×××肉”是对商品部位、基本信息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这一核心分歧,调解员凭借前期对原告品牌的研究及法院内网同类案例的检索,提前准备了关键反驳证据:2019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T9959.3-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标准。该标准明确界定了猪瘦肉、小里脊肉、去骨方肉等常见部位名称,其中并无“×××肉”的定义与记载,直接推翻了被告“通用名称”的主张。

  同时,调解员结合司法判例逐一解析法律适用逻辑,最终打消刘某的认知误区,使其正视侵权事实,调解得以进入赔偿协商阶段。赔偿金额协商环节,原告基于侵权规模与自身损失,初步提出6000元的和解方案——对普通家庭而言,该金额已属合理范畴。但刘某却面露难色,向调解员坦陈因家人罹患癌症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拮据,仅能承担1000元赔偿。调解员于是将被告实际情况如实反馈,原告方在了解到刘某家庭经济状况后,深受触动。原告经沟通后最终同意以“0元赔偿”达成和解,并同步向法院申请撤诉,不再追究刘某的赔偿责任。得知这一结果,刘某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本案实现了圆满解决。

  【调解心得】

  本案突破了“纠纷解决即金额妥协”的传统认知,证明调解不仅是法律问题的处理,更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与利益的平衡。调解员在过程中既坚守法理底线(通过国家标准破解抗辩),又充分考量个体困境(传递被告家庭情况),为“情法兼顾”的调解实践提供了鲜活范本,展现了商事调解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中的独特价值。

  对当事人而言,此次纠纷化解超越了赔偿本身,达成了深层次的情感共鸣。“0元调解”既维护了品牌权益,又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提升了品牌的社会美誉度;对被告而言,该结果既避免了经济压力的叠加,更通过法律之外的温情纾解了其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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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网上卖猪肉商标侵权 “0元赔偿”达成和解 季张颖2025-11-21 2 2025年11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