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误导销售、虚假宣传、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等问题时有发生,同时随着直播行业兴起,基金直播业务也亟待加强监管。在此背景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学者建议,部分条款如直播销售基金风险提示偏原则性,可进一步优化管理细则。
投资者在同一机构单日评估不得超过两次
“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引入量化指标作为基金风险等级评定依据,明确要求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此外,还规定投资者在同一机构单日评估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东光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单纯的定性指标往往不能真实反映产品的实际风险,将一些可以反映风险的量化指标纳入评估范围,可以避免风险等级与实际风险明显不符的情形。“征求意见稿”限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人为干预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玉教授认为,这些量化规定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要求的“了解产品”义务的具体落实,使适当性管理从原则性要求走向可测量、可验证的操作规范。以往各机构对基金风险等级的划分存在标准不一、主观性较强的问题,导致同类产品在不同机构评级差异显著,量化指标提供了客观统一的衡量尺度,有利于减少随意性。而股票仓位、波动率和最大回撤是衡量基金风险的核心量化指标,能更精准地反映产品实际风险特征,使投资者更直观理解产品风险。因此,通过量化指标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可以确保风险评级反映产品实质风险,让投资者者获得更多产品风险信息。
直播销售基金可设置投资者24小时冷静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推介基金,应当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但这一规定是否足以应对直播销售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王东光表示,直播推介销售是一种面向不特定群体的主动的营销行为,信息的交流通常是单向的,缺乏互动交流,尽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直播推介中加强风险提示,但参与直播推介的投资者不一定能够真正注意、理解这些风险,针对产品或自身的一些疑问可能得不到具有针对性且有效的解释。因此,直播推介中也应当建立互动性的交流渠道,及时、准确回应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以便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在直播间购买基金产品是投资行为而非普通消费行为,要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对不清楚、不理解的内容应及时问询,不能自行揣测判断。
在赵玉看来,仅靠原则性规定可能难以完全达到提示效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特别有必要在直播时增强风险提示效果,确保适当性管理在直播场景中有效落实。例如,要求直播画面持续显示关键风险提示,如“基金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强化主播管理,明确主播资质要求与话术规范,禁止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违规行为;增强互动环节管理,在回答问题时确保风险与收益匹配介绍,避免片面宣传;引入冷静期机制,对于直播中发现的可能风险错配情况,给予投资者24小时冷静期;要求直播录像保留等等,这些都是证明销售机构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关键证据。
建议对老年投资群体实行弹性年龄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65周岁以上投资者购买R4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施加了特别的注意义务。有人担心,年龄与风险等级的“双重限制”或有失公平,有年龄歧视之嫌。
王东光告诉记者,对年龄较大的投资者群体进行特殊的规定确有必要,目的在于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让他们在向年龄较大群体销售基金产品时更加谨慎。这些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特殊群体,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对年龄较大群体投资行为的限制,而应正确理解限制与保护的关系。我国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以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对特殊群体进行特别保护,因此,以年龄为区分标准做出保护性特别规定不仅合理,也合乎我国相关法律的意旨。
赵玉则认为,尽管当前规定具有合理性,但仍可考虑对不同地区、不同健康状态的老年人实行弹性年龄标准,或结合认知能力评估作为补充标准,同时引入家庭成员知情机制,在尊重老年人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提供家庭支持。此外,还应鼓励开发更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中低风险产品,提供充足替代选择。(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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