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丁建平
在家庭结构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成为法律与伦理交织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若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则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然而,“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也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
“扶养关系”是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子女”。
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血亲关系,在其生父母去世时自动获得法定继承权。
而养子女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1999年4月1日前的事实收养可补办登记。
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则需要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
实务中,要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多重因素。
“扶养关系”的认定
对于什么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时间线”“经济线”和“情感线”三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时间线,需明确是未成年阶段的抚养教育,具体时间有观点认为不少于三年,强调共同生活的持续性、稳定性。
对于“时间线”的考察,其核心规则就是权利义务对等。
如果要认定构成“抚养”,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需长期共同生活。
如果要认定构成“赡养”,成年继子女需证明长期赡养继父母。如果没履行赡养义务,在继承时是有可能少分的。
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满18岁,一般来说就丧失了对继父或者继母的继承权。
如果只是短期共同生活,比如一到两年,则需证明达到“实质性抚养”的程度,比如继父或者继母全额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其次是“经济线”,此时,举证钱花在哪里比花了多少更重要。
通常来说,包括学费支付的证据:需提供银行流水、学校收据等,注明用途(如“支付继子学费”)。
医疗费用的证据:需体现继父母签字或费用承担记录(如医院缴费单据)。
生活开支的证据:共同生活期间的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缴费凭证等(需与居住证明相印证)。
如果生父或者生母和继父或者继母婚后各自财产独立管理,或者继父母仅偶尔资助,一般来说就难以认定“扶养关系”。
最后是“情感线”,对于未成年继子女,可能包括家长会出席记录、医疗陪护签字、共同居住的证明等。
对于成年继子女,包括定期转账赡养费的记录(备注“赡养费”)、节假日团聚的照片和视频(需体现共同生活场景)等。
常见误区
对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实践中大多数人不具有证据意识,误以为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问题是,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从而引发纠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仅凭双方的说辞,而是需要审查相关证据。
常见的无效证据包括:仅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合影,没有时间、场景等证明,或者仅有生父母的口头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对于主张“有扶养关系”的一方来说,需要制作《抚养事实清单》,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搜集证据,帮助法官做出认定。
除了证据方面,诉讼时效也需要注意。继子女主张权利,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起诉,而遗嘱继承纠纷则需在遗产处理前主张权利。
此外,对于继子女的继承份额,不少人也存在误区,以为需要比亲生子女少分。
根据《民法典》,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配偶、子女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一旦在继承时被认定为“子女”,即和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具有完全同等的继承权利。
而根据《民法典》: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扶养关系”的丧失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既然是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的,那么也就会随着“扶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
2022年,笔者曾办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作为婚生子的代理人与继女争夺遗产,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二审后又经历了再审,过程十分曲折。
一审法院认定,继女的生母与被继承人调解离婚后,继女受被继承人抚养教育的事实并未消失,在未有证据证明该抚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继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依旧成立,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或者被继承人主张过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判决继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继女的生母与被继承人离婚时,继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因姻亲关系而发生的抚养关系应自然解除,继女不能再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审法院也支持了二审的观点。应该说,这一裁判观点在当时来说是具有前瞻性的。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虽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定,但是基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自然也就可以得出继子女就此丧失对继父母的继承权这一结论。
总之,在涉及继子女的继承纠纷中,精准把握未成年阶段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实质性的经济付出和情感依赖的证据链,是继子女一方赢得诉讼的关键。
由于相较于亲生子女来说,涉及继子女的继承纠纷往往更加复杂,建议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切勿为了省下律师费而盲目应对,或者放弃核心权益自行达成调解。
法律的天平从不偏袒“理所当然”,只尊重“铁证如山”。唯有制定专业、完善的诉讼策略,才能在血缘与法律的夹缝中,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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