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投诉调查

法院:卖家负有交付完好商品义务,“行业惯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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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程小姐在田先生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案涉手办玩具,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程小姐作为买受方已向田先生履行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田先生作为出卖方,应向程小姐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商品,其负有交付符合大众意义完好标准的商品的义务。

  鉴于程小姐缔约目的无法实现,且程小姐已经将货物退还给田先生,故程小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于起诉之日即2025年5月7日解除。现因田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给程小姐的商品完好无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程小姐提示“所出售的商品只包全新,不包完好”,且该条标准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法院对被告田先生的该条辩称不予采信。

  在程小姐已经将商品退还的情况下,田先生应将货款返还给程小姐。程小姐要求被告田先生作为实际经营者承担退款义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程小姐所称店家涉嫌欺诈,所谓“欺诈”系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交易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并没有欺诈现象,故对程小姐以此要求两被告三倍返还货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应退还程小姐货款2276.56元;程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田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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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投诉调查 B01法院:卖家负有交付完好商品义务,“行业惯例”无效 2026-02-06 2 2026年02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