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城事

“业主共有”不是私人所有

擅自损坏小区绿化属违法行为

刘嘉雯

本文字数:363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本报讯  近日,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花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小区业主存在损坏绿化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初步核查,确认该业主存在损坏绿化事实,涉嫌违反《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后确认,该处被损坏绿化面积达9.43平方米,绿植高度0.9米,是该小区业主蒋某擅自实施。然而,小区公共绿化是全体业主共同财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改造。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人员向蒋某依法出示证件、固定证据,并告知蒋某涉嫌违法条款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拍摄取证照片,并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蒋某限期整改。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城事 A10“业主共有”不是私人所有 刘嘉雯2026-03-06 2 2026年03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