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日常消费中,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王先生在苹果园连锁店一家门店购买的黄油年糕中,吃出一根5厘米左右的疑似宠物毛发,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道歉并赔偿1000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商家赔偿王先生1000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态度差,不肯道歉”
2025年4月,王先生来到在家附近的杨浦区苹果园长阳路店,花费17.6元购买了两盒食品,其中虎皮蛋糕和黄油年糕各一盒,单价均为8.8元。
据王先生所述,当天回家食用黄油年糕时,意外发现其中一只年糕内含有一根5厘米左右的线型异物,疑似宠物毛发,且异物一多半残留年糕内,一小半已被自己食入,当场引发恶心症状。
发现问题后,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该食品店沟通处理,但商家态度恶劣,不仅没有就此事道歉,也未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门店道歉并赔偿1000元。
店方:原料不涉及毛发
本案庭审的争论焦点是,涉案黄油年糕内的异物是否来自门店销售的产品,以及门店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庭审中,门店老板张先生对王先生的消费事实认可,确认王先生于当日在店内购买了虎皮蛋糕和黄油年糕各一盒,但否认王先生所述的问题年糕是他的门店销售。
张先生同时辩称,销售者只有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时,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门店不存在该情形,且王先生未因食用异物就医,未遭受实际损失,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还表示,自己门店销售的黄油年糕均为每日现做,原料主要为面粉、黄油等,并不涉及毛发状物品这类原料,他不知道异物为何会出现在年糕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购买的黄油年糕为塑料盒包装,一盒四只,包装封面印有“黄油年糕”字样。王先生在食用时发现的细长毛发状异物,经庭审确认客观存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涉案黄油年糕照片、支付记录及账单截屏、门店外观照片、门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信息,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从该门店购买涉案黄油年糕,且该年糕内存在异物的事实。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食品中出现异物引发的消费纠纷频发。法律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食品异物等问题时,要及时保留购物凭证、食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食品经营者务必规范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商家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涉及食品安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门店销售的黄油年糕内存在异物,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自认其销售的黄油年糕都是每天现做,其原料不会包含毛发状物品,但其在门店销售的案涉产品中却含有异物,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销售案涉产品前,已尽到了充分的质量检查义务。商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王先生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商家未侵犯王先生人格权,对于王先生要求门店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偿王先生1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商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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