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记者观察

养老一卡通任意住?退卡遭高额扣款

法官提醒:警惕预付式养老服务陷阱

刘嘉雯

本文字数:1671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年过八旬的老夫妻花了1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会期15年的“养老旅居一卡通”,结果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入住,提出退款却遭到了各种门槛……

  近年来,预付式养老行业兴起,不少老年人被“一次性付费、长期享受服务”的宣传吸引,将康养社区、老年公寓作为自己安度晚年的首选。然而,这种“预付费”模式背后却暴露出诸多潜在性风险,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晓梅,请她帮助消费者梳理预付式养老服务陷阱。

  10万元买养老通卡遇退费难

  2021年,张阿姨与阳光康养公司(化名)签订《养老通会员协议》约定,张阿姨支付10万元为自己和爱人购买养老通卡,会员期为15年。其间可凭卡在该公司全国康养居住地长期或短期入住,并享受“医、康、养、娱、游、学”等一系列服务。

  签约一段时间后,两位老人身体健康状况下降,无法入住享受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阳光康养公司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需扣除35%的违约金才能办理退费。“这简直是‘霸王条款’!”双方协商无果后,张阿姨将阳光康养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阿姨以自身健康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也无阳光康养公司根本违约的证据,属于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签订协议时张阿姨和爱人都已年过八旬,15年有效期届满时将年近百岁,很难完整享受协议中旅居等服务,这在签订协议时就可预见,因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合同,并依法调低违约金,由阳光康养公司退还张阿姨剩余预付款。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避免一次性支付

  “预付式养老行业的兴起,最初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然而近几年来相关纠纷案件量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发展还有待规范,老年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王晓梅告诉记者,在预付式养老纠纷中最常见的是退费难及违约责任失衡。此外,预付资金缺乏监管、虚假宣传、服务缩水、主体混乱、“以租代售”的经营模式等,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集中点,甚至有机构打着“养老投资”的幌子,将养老服务异化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工具。

  “因此,消费者在签约前应注意对机构资质、资金安全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增强证据意识。”王晓梅提醒,不要轻易一次性支付大额资金,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退费条件、违约金比例、服务标准等内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是否写入合同条款。王晓梅强调:“预付式养老本质上是购买服务,是消费行为,而非金融投资,如果商家宣传有稳定回报,消费者需提高警惕。”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从预付式养老监管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的条款。”

  律师点评

  预付式养老已不仅是单纯的消费行为,更异化为某些机构非法集资的幌子。以“养老投资”“固定回报”为诱饵,将养老服务包装成金融产品,让无数老年人误入陷阱。预付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商家“先收钱、后服务”的模式,将全部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老年人享有法定解约权、退费权与倾斜保护权。事前慎缴费、事中留证据、事后敢维权,行政、司法、监管三重保障,坚决守护老年人“养老钱”“血汗钱”。唯有经营者诚信守法、消费者理性审慎、监管部门从严执法、立法机关完善制度,多方合力,才能真正守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与晚年尊严,实现老有所养、安心养老。

  建议老人在签约前,务必核查机构资质、资金存管等关键信息,对“全国通用”等夸大宣传保持警惕;签约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重点关注退费条件、违约金比例,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消费后,妥善留存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所需。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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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记者观察 B08养老一卡通任意住?退卡遭高额扣款 刘嘉雯2026-03-13 2 2026年03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