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安格斯牛”变“顶级和牛”?

法院:电子菜单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刘嘉雯/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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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朱程飞

  在饭店,除了纸质菜单,消费者还会根据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上的菜品简介与食材标注选择下单。谁料这其中竟能暗藏“猫腻”:当“安格斯”牛肉摇身一变为“和牛”,当“M3级”擅自升级为“M9级”,这种靠经营者夸大宣传“吹”出来的食材品质,须承担怎样的后果?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锁餐饮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M9级澳洲和牛”竟是安格斯牛肉

  某连锁餐饮公司在上海拥有10家门店。2020年6月起,该公司将旗下一款菜品命名为“XXX和牛横膈膜”,并在微信公众号及门店电子菜单中宣传为“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销量标注“20万+”。

  然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涉案菜品原料主要为某国进口的安格斯品种牛肉,与宣传完全不符。2023年5月后,虽采购过部分和牛原料,但等级仅为“M3/4”级,与宣传的“M9级”相去甚远。

  2023年1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餐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5万元罚款。

  餐饮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电子菜单应属于广告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涉案菜品宣传信息“广而告之”的属性不明显,不构成广告,其原料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同类餐饮行业公平竞争,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正确。

  法院:电子菜单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广告与商业宣传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销售行为紧密结合。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店内扫码获取电子菜单进行点餐,该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销售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而非商业广告。而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菜单虽无直接点单功能,但其用途仍主要为向到店客户提供扫码点餐服务,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原料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餐饮公司在电子菜单中明确宣传涉案菜品“采用澳洲和牛M 9级横膈膜”,是最高等级的品种,但实际使用的却是安格斯品种牛肉及等级较低的和牛,该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以更高预期购买菜品,构成虚假宣传。

  同时,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3年,销售数量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查处、主动更换原料并整改宣传内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后作出45万元罚款,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裁量适当。

  青浦区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强调,当下,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等数字化载体被广泛应用,却因信息发布便捷、修改隐蔽,成为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工具,尤以食材原料信息虚假标注问题最为突出。此类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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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安格斯牛”变“顶级和牛”? 刘嘉雯/朱程飞2026-03-17 2 2026年03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