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入托难”“入托贵”“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困扰着不少家长。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明确,将《托育服务法》纳入2026年度国家立法计划。去年12月22日,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家认为,“草案”的出台为托育服务搭建了制度框架,但后续立法的关键在于补齐细则短板,强化刚性约束,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见效。
扩大普惠托育供给缓解供需矛盾
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约3000万人,超过三成婴幼儿家庭存在入托需求。但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仍面临托位分布不均衡、普惠托育供给不足等突出难题。
对此,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草案”主要从规划源头和财政保障两方面作出回应,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鼓励通过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普惠供给,尤其是要求新建居住区同步配建托育设施。这一规定相当于为普惠托育体系搭建了一个整体框架,从资源总量和空间布局上缓解供需错配的矛盾。
早在2023年《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已出台,但家庭托育点未被纳入“草案”。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解志勇教授看来,当前家庭托育点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应采取“分步快走”策略。家庭托育点虽有社区灵活性优势,但仍面临监管能力不足导致的“管治分离”、场地人员标准适配不足、健康损害后的责任界定不清等短板。因此,当前宜继续依托部门规章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待监管机制与标准体系成熟后,再尽快稳妥推进立法进程。
针对民众关心的“入托贵”问题,杨复卫告诉记者,“草案”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议以此为契机,通过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参与,有效增加供给降低托育服务价格;此外,也可以明确财政投入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中央财政常态化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对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避免法律条款在基层沦为“一纸空文”。
以配套法规完善托育机构退出机制
实践中,很多家长担心托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对送孩子入托心存顾虑。“草案”明确了托育机构的“准入许可”制度和退出机制,但能否在实践中顺畅运行值得关注。
解志勇表示,“草案”促使托育机构的设立由“备案制”升级为“准入许可制”,通过事前审查构筑了第一道防线。但仍需要对退出机制作出细致规定,明确规范退出报备流程、落实清算与安置义务,形成可操作、可追溯的退出程序,确保监管链条完整闭环、责任落实到位。
杨复卫坦言,“草案”搭建了“有进有出”的闭环机制。但关于年检不合格标准是什么?到什么程度必须启动吊销程序?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哪个部门牵头、响应时限多长?机构不配合执行怎么办?等等。这些操作层面的细则,还需要后续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唯有将这些执行环节细化、具象化,退出机制才能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质量标准
在解志勇看来,“草案”还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内容。他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质量标准,明确环境创设、卫生保健、膳食营养、早期发展等基本要求,建立定期评估与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数字信息平台,动态公开机构准入、评估结果及黑白名单,充分保障家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拓宽托育服务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与专业能力、工作年限、服务质量相挂钩的薪酬待遇及晋升机制,增强岗位吸引力与稳定性。
杨复卫则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民办普惠、营利性机构、社区小型托育点的不同法律定位和登记路径,实现分类监管;也可以在“从业人员”章节增加权利保障条款,包括职业待遇、人格尊严和责任边界;还需厘清跨部门联合执法权责,将质量评估与补贴、定价挂钩,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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