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非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根据“通知”,《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逝者无近亲属且其他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
“通知”明确,统一全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编码规则及样式,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效力;2027年1月1日逐步实现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
在签发流程上,“通知”优化多种情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和遗失补发规则和流程,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系统,并对签发时效以及电子签章予以规范,提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签发效率。
“通知”规定,逝者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殡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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