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聚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谢登科/于碧波/王垒/翁音韵/王建平/张力捷/樊华中/黄翀

本文字数:2077

AI生图

  ■嘉  宾

  谢登科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碧波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王  垒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五支队警官

  翁音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建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24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是迄今为止在网络和数字领域第一部由联合国主导制定的全球性国际公约。2025年10月25日至26日,中国、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巴西、泰国等71个国家和欧盟地区率先签署公约。《公约》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将深刻影响我国相关程序规则修订,也将对检察机关在网络犯罪打击与治理中的职能行使产生深远影响。

  将极大提升

  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效率

  谢登科:《公约》的实施,将推动在打击网络犯罪过程中实现有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三个价值维度的有效平衡。

  首先,《公约》的签署与遵循将极大提升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效率。例如,针对网络犯罪中的跨境证据收集、跨境人员追逃、跨境财产追赃三大难题,《公约》中的“7天24小时全天候网络”快速处理机制有助于及时收集境外证据并掌握相关信息。

  其次,《公约》对程序的倡导性要求有利于强化人权保障。

  例如,对不涉及通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流量数据采取程序相对简化的“调取”,对涉及通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数据适用程序更严格的“搜查”。《公约》通过对数据分类并设置梯度化、层次化的收集程序实现取证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最后,《公约》为确保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规定了具体的司法协助制度化措施,反对非正式单方取证,有助于规范跨境取证,减少国际争端。

  为跨境侦查取证提供“制度利器”

  于碧波:《公约》的出台将为一线跨境侦查取证提供“制度利器”。实践中,跨境侦查工作包括跨境提取证据、跨境追赃、跨境警务合作等。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窝点、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提供者、金融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往往分布在全球各地,通过互联网串联。过去,没有国际公约作为执法依据,我们很难开展工作。

  在调取证据方面,调取境外银行流水(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地区)、通讯软件数据、虚拟货币平台信息等十分困难,调证回复周期长。在查扣资产方面,尤其是一些涉及境外金融机构、虚拟交易平台的案件,因没有约束性文件,我们虽然投入了很多,但是目前为止成功的案例还是偏少。

  王垒:《公约》为刑事涉案人员到案也提供了更多可能。以引渡为例,以往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需要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遵守平等互惠原则,以两国均构成犯罪并满足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尚未服刑完毕的刑期等条件发起。

  《公约》使得相关国际执法合作,有了更强的依据。例如,按照《公约》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同意以《公约》为法律依据与其他缔约国进行引渡合作,则无需缔约国之间另行签订引渡条约即可开展引渡。借助需要共同遵守的《公约》规则,可以使我们更加顺畅地向相关方发起国际合作请求。

  理念需革新

  机制需更新  挑战需应对

  翁音韵:《公约》通过明确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协助执法取证的义务,建立了更加系统、便捷的国际协作路径,有助于缓解跨境调证的实际困难。同时,《公约》构建的协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犯罪行为全球化与执法管辖权地域性之间的结构性张力,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比如,网络犯罪呈现出三个突出的“高度跨境化”特征:其一,犯罪行为高度跨境化;其二,犯罪链条高度跨境化;其三,电子证据高度跨境化,证据获取与审查面临现实困境。

  基于《公约》的精神与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境网络犯罪案件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工作质效:一是理念需革新。涉外案件办理应超越传统地域管辖的思维,关注跨境元素,树立全球理念,以整体国际观办理案件。二是机制需更新。对境外抓捕、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提取等关键程序,应推动形成标准化审查指引,确保涉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三是挑战需应对。要解决好平衡执法效率与国家主权、数据安全与司法需求以及在国内法尚未完全转化时《公约》规则与国内法适用的问题。

  王建平:从办案的角度看,面对刑事案件我们主要关注“人、证、物”三个元素,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这三个元素都有可能在境外。我们之前在办案中尝试突破地域限制之时就碰到了可能会干涉他国司法主权的问题。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司法主权,而《公约》的制定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法律武器。

  对于“人、证、物”三个元素,就“人”来看,从境外引渡,要看是否有双边引渡条约或双方都承认的国际公约,目前已有七十余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这些国家均有履行《公约》的义务。就“证”来看,《公约》规定了一些便捷取证的措施,如“提交令”“7天24小时全天候网络”等。就“物”来看,若财产被转移至国外,国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国外不一定承认,而《公约》规定了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时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财产,帮助尽快追回财物。

  总之,《公约》为境外案件办理带来了全方位的积极影响,但国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要尽快配套出台。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黄翀;发言整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张力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樊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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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聚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谢登科/于碧波/王垒/翁音韵/王建平/张力捷/樊华中/黄翀2026-03-30 2 2026年03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