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通过签订协议离了婚,最近有人找到我,说我的前夫向他借了一笔钱一直没还,我告诉对方我们已经离婚,但对方表示借款是在离婚之前。
请问对于这些债务,我是否需要担责?
【解答】
《民法典》实施后,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确认的债务,债权人负有较高的证明义务,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起诉你要求承担债务,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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