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工作的公司存在欠薪情况,我在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确认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还办理了注销登记。
请问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我的工资该找谁要?
【解答】
你之前工作的公司在欠薪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很可能没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或者清算组未履行通知申报债权的义务,导致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未偿还的债务(即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你的劳动仲裁结果已经生效,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你可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需要用个人财产先行偿还公司欠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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