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学院

“十五五”规划与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专题研讨会综述

“条例”应重点保障既有规则有效实施

朱非

本文字数:1587

  3月28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法学评论》编辑部承办的“十五五”规划与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专题研讨会在武汉举办。与会学者聚焦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法治实现、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同四个核心议题展开研讨,为进一步完善条例文本提供重要参考。

  为规范竞争秩序提供操作指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作题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学者建议稿)研拟的背景与愿景》的主旨报告。他表示,要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经济发展韧性,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基于此,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国内多位专家,形成了这部学者建议稿。期待学者建议稿在未来能够发挥学术引领、立法参考和实践指导的作用,为地方破除市场壁垒、规范竞争秩序提供操作指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统一法治》为题作分享。她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兼顾物流与规则制度层面的联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本质上是把各地碎片化的“小循环”整合为高效的全国“大循环”。同时,建设统一大市场需要统一规则,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其功效在于为企业提供预期的稳定性。此外,建设统一大市场还应着重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建立统一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认为,建议稿在制度突破和在规则设计两方面,均提出了很多有益思路和有效方案,但不宜套用“违法与合法”的二元思维评价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他认为,建议稿正面激励不足,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实施动力,在关注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同时,应适当为地方政府预留政策制定空间,因地制宜鼓励人口流动;此外,还建议建立适当的改革容错机制。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就建议稿第2条第2款提出反思,如何在宪法和《立法法》第12条的框架内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拟定建议稿需要考量的先决要素。他认为,基于“十五五”规划,统一大市场建设所依托的基础性制度规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支撑的,而非本条例所能单独解决。因此,统一大市场条例的重点不在于创制规则,而是保障既有规则的实施。

  建议稿应高度关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提出四点完善建议:其一,需细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机制;其二,需进一步融入数据驱动的监管科技,以数字化手段提升数字政府治理能力;其三,需明确数据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完善现有交易规则;其四,需在涉外法治领域进一步探索,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认为,当前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存在诸多隐蔽的不当干预行为,抬高了市场准入壁垒。为此,建议稿应需要高度关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并有效规制地方政府竞争行为。此外,还需要关注如何在保有地方政府竞争活力的同时,合理规制其竞争行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平衡。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就要素流动提出建议,认为建议稿应适度扩展“生产要素”的内涵范畴,关注“资源环境要素”流通。针对立法技术,他提出,建议稿需要关注同宪法以及《民法典》《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上位法的协调,避免重复规定。此外,建议稿需要尤其关注,在强调“统一”的基础上引入分类监管、因地制宜的区分性思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认为,建议稿的制定极具前瞻性,但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亟待厘清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具体目标、明确央地关系定位、明确选择何种模式建设统一大市场这三个核心问题。因此,应设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在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模式,循序渐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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