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学院

“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举行

建议为AI搜索服务设计免责机制

朱非

本文字数:1252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在海口共同主办“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与会专家就人工智能与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等议题展开研讨。

  网盘服务一般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教授的发言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制度展开。他结合多国已出现的关于AI搜索的侵权诉讼,分析了AI搜索技术与传统搜索的异同,认为避风港规则与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在适用于AI搜索服务免责时存在障碍。他从技术中立与国际竞争视角提出,为AI搜索服务提供者设计免责机制十分必要,制度完善不宜过度加重企业责任,应避免削弱其创新动力与国际竞争力。他还建议,需明确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边界;以“安全港”为蓝本,构建动态且附条件的免责制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就云存储服务创新与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边界作分享。他认为,秒传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与“公众”要件,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服务而非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目前,权利人与平台尚未建立作品库合作机制,而且算法缺乏语义理解,关键词过滤存在主观性与可规避性,因此不宜将事前过滤、屏蔽直接认定为必要措施,避免混淆定量判断与定性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刘文杰教授探讨了网盘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边界。他提出,网盘的私密性与封闭性特征使得服务商通常无法做到明知或应知,一般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用户公开分享网盘内容访问链接,可以适(准)用避风港规则,因此,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使链接失效,而非直接删除文件本身。针对反复侵权的用户,服务商无需全网检索侵权链接,可采取分级处置,以平衡版权保护与网盘行业发展。

  完善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长江学者龙小宁认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高质量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满足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性的要求,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增强规则稳定性。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对AI生成物及AI训练所使用数据的保护问题,需关注市场主体自发行为、主体间合同约定及演化规律,厘清AI相关侵权损失的因果关系。她提出,制定和适用限制性市场规则应保持审慎态度,需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应推动交易平台等市场中介组织发展,鼓励市场化交易,维护市场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以此缓冲技术发展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完善。他认为,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率不高、标准模糊等问题,核心源于司法实践中对此制度功能的认知存在分歧。因此,必须明确界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功能边界,并且提出法定赔偿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他从构成要件出发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强调“故意”要件需要限定为直接故意,尤其要类型化明确“情节严重”。因此,需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厘清边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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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1建议为AI搜索服务设计免责机制 朱非2026-04-08 2 2026年04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