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杨婷
疫情期间曾互相帮衬的邻居,却成了纠缠她4年的噩梦……家住闵行的姑娘小云,就摊上了这样一桩烦心事。从2022年起,她的邻居阿豪因为对小云心生好感展开执着“追求”,尽管小云多次报警、明确拒绝,但阿豪却仍持续蹲点、尾随,让小云和家人都备受折磨。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这一起因长期纠缠、骚扰而引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出裁定。
依法向申请人小云(化名)签发了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阿豪(化名)的骚扰、跟踪行为,并划定了100米的“安全距离”。
小云现年30岁出头,与阿豪住在相邻的两个小区。疫情期间,两人曾因为互相帮忙有过交集。
从2022年开始,阿豪对小云心生好感,由此展开了长达四年的“追求”。尽管小云多次明确拒绝,阿豪依旧每天在她家楼下长时间守候,只为趁她进出时见上一面、说几句话。
为了能“沟通”,他不仅蹲点、尾随,还曾找到小云的父母,试图请他们代为转达心意。然而,这样的“求爱攻势”让小云难以接受,无奈之下小云多次报警,可阿豪每次被警方批评教育后,仍我行我素。面对这种“甩不掉”的纠缠,小云和家人的生活被彻底打乱,精神上也备受折磨。最终,她决定向法院求助。
小云认为:阿豪这种长期、持续的蹲守、尾随行为,严重侵扰了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让自己生活在恐惧之中。尽管多次报警、明确拒绝,阿豪仍纠缠不休。其行为已超出正常交友或追求的界限,因此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再行骚扰、跟踪,并禁止其出现在小云住所100米范围内。
但对此,阿豪却辩称:自己作出这些行为仅仅是因为对小云的好感,行为方式上或许欠妥,但本意并不是为了骚扰。同时阿豪称,也愿意尊重小云的诉求,承诺未来不会刻意出现在对方面前。
闵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本案中,阿豪的行为虽然源于“好感”,但其长达四年的“求爱”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追求或社交的范畴,对小云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纠缠、骚扰”行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豪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云及其直系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阿豪在申请人小云住所100米范围内从事影响申请人小云生活、工作的活动。
该裁定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闵行法院适用该法律规定保护妇女权益的又一生动实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为更大范围内的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申请人提出的“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所100米范围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的活动”的请求,这种明确空间距离的禁止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运用,能够更有效地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物理隔离,防止骚扰行为的再次发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保护。
法官提示:“喜欢你,才想见你”“只是沟通一下都不行吗?”——这些看似“深情”的说辞,若建立在无视妇女意愿、持续侵扰妇女生活的基础上,就已不再是“追求”,而可能已构成骚扰。如果妇女的生活因这样“执着”的追求已不堪其扰,请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的感情始于尊重,而非自我感动式的纠缠。尊重他人,是情感交往的前提;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行为底线。当“追求”越界成为骚扰,司法将是每一位妇女最坚实的后盾。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