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杨莹莹
“日结报酬1.5万到15万元,征信好就能办,月供不用还。”这样无本万利的“购车返租”模式先后吸引了全国各地200多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9700余万元。对于张先生而言,他以为的“财富密码”,却让他一步步踏入了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最终背上近500万元的债务。
近日,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都获得相应刑罚。
是“馅饼”还是“噩梦”?
几年前,张先生在兼职微信群看到一则招聘信息,声称只需帮忙办理贷款购车,便可轻松日入过万,且所有月供由公司负责。“天上掉馅饼了?”这是张先生的第一反应。“日结1.5万元”“最高15万元”“月供不用还”,确认相关信息后,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发布人。很快,张先生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自称“陈某某”的客服热情介绍了“购车返租”模式:以张先生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款项用于购买其公司的新能源汽车,随后将车租给公司运营,公司不仅承诺偿还全部月供,还会一次性支付一笔1.5万元至2.3万元不等的“车辆残值费”作为报酬。在简单询问了张先生的社保缴纳情况和征信记录后,对方热情地邀请他去公司详谈。
见面后,陈某某再次确认了张先生的贷款资质,并给出了两个收益选择:“一种是五年后把车拿回去,每个月只能拿一些利润;另一种是不拿车,车的残值费一次性付给您,一辆车残值1.5万元至2.3万元不等。银行贷款本息的月供都由我们归还,不需要您还一分钱。”此外,陈某某又向张先生介绍了一位专门帮助其进行贷款的中介夏某某。
张先生随即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三笔贷款,共计55万元。贷款到账后,张先生立即将钱转入了夏某某指定的账户,并与某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和一份车辆租赁合同。当天,张先生便拿到了6万元“残值费”。此后短短数月,张先生又接连签订多份合同,累计拿到近40万元佣金。2024年1月,在对方“买10辆车以上收益更高”的诱惑下,张先生甚至办理了36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签下18辆车的购车、租赁合同。就在张先生以为即将“财富自由”时,现实给了他沉重一击。2024年9月,对方开始拖欠银行月供,后来彻底失联。张先生这才惊醒,自己背负的近500万元贷款,全部成了无法摆脱的巨额债务。所谓的“购车返租”,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揭开“购车返租”套路
从“日进斗金”的美梦到债台高筑的噩梦,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经过侦查机关初步调查,一个涉及全国200多名被害人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2025年2月20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史某某等人批准逮捕。经查,这是一起披着“购车返租”外衣的新型金融犯罪。上海某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史某某,早在2021年就尝试“车贷返租”模式,购买了部分车辆用于运营,初期尚能真实购车、按时还款。2022年年底,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以史某某为首的公司管理层在明知公司持续亏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购车返租”变成纯粹的集资工具。
“表面上签订购车、返租两份合同,承诺代为偿还月供、支付残值佣金,实则大部分资金并未用于购车,而是被用于填补公司亏损、支付中介提成和偿还旧债。”承办检察官表示。
经办案团队细致调查,最终准确认定某电公司总体吸收金额97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400余万元。
此外,该案还有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李某、陈某某作为销售中介,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夏某某作为助贷中介,专门负责对接银行,帮客户操作办理贷款。
检察官认为,李某、陈某某、夏某某不实际掌握资金,对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的情况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应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5年10月,闵行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公司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史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夏某某、李某、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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