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绕开”中介签了合同 为什么不算“跳单”?

刘嘉雯/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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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徐娟

  客户通过中介的专业服务锁定交易目标、摸清市场信息后,为了逃避服务费,特意绕开中介,与对方私下达成交易的行为,俗称“跳单”。

  若中介带看房屋未促成签约后,双方自行通过公共平台发布的租赁信息取得联系并顺利签约,这还构成“跳单”吗?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中介带看价格没谈拢

  2024年2月、4月及6月,夏天物业公司在58同城等平台发布案涉房源的招租信息。同年5月,嘉佳科技公司欲更换公司的租住地址,盈盈房产中介公司向其推荐了大量房源,后组织带看包括案涉租赁房屋在内的大量办公楼,并多次与夏天物业公司及房屋产权方欣欣公司磋商租赁条件。其间,盈盈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免除中介费,嘉佳科技公司也对其中一套房屋表示满意,但在与夏天物业公司的磋商中,因价格超过预算未谈拢。在后续沟通中,盈盈房产中介公司也没能促成双方签约。

  2024年6月,嘉佳科技公司通过夏天物业公司发布在58同城上的招租信息,再次联系上夏天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进行磋商。最后,嘉佳科技公司与房屋产权方欣欣公司顺利签订了《租赁合同》。

  数月后,盈盈房产中介公司发现双方已签订合同,认为自己被“跳单”,便将嘉佳科技公司、夏天物业公司诉至青浦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其佣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上,夏天物业公司表示,自己是某园区办公楼的招商公司,并非该案的适格被告,与盈盈房产中介公司间也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且盈盈房产中介公司并未向其提供中介服务,双方对佣金的约定也并不明确。其次,案涉房屋是嘉佳科技公司通过58同城上的招租信息,与房屋产权方欣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与盈盈房产中介公司无关,因此不存在“跳单”情形。

  嘉佳科技公司则认为,与盈盈房产中介公司间的沟通仅限于前期问价咨询,且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都是公开信息,并不涉及特意绕开中介与对方私下达成交易。

  法院认定不构成“跳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实践中,“跳单”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该案中,盈盈房产中介公司曾向嘉佳科技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中介服务免费,因此,无论盈盈房产中介公司是否促成合同订立,嘉佳科技公司都不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在第一次磋商中,因未能谈拢价格,嘉佳科技公司向盈盈房产中介公司作出了无法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盈盈房产中介公司并未促成案涉租赁合同订立。同时,案涉房屋的租赁信息通过多个平台发布,并非盈盈房产中介公司的独家资源。而最终促成签约的过程中,盈盈房产中介公司都没有参与。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跳单”。但考虑到盈盈房产中介公司确实为促成租赁提供介绍房源等服务,法院酌情判令夏天物业公司向盈盈房产中介公司支付必要费用1万元。

  一审判决后,夏天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在商业地产租赁中,中介机构作为“牵线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大量劳动。当辛苦付出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时,中介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法官认为,中介方在接受委托或者提供服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佣金标准、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提供房源信息时,可要求客户签署《看房确认书》,确认房源由本方首次介绍、带看的事实。这不仅是收费的依据,也是后续中介方主张权利的基础证据。同时,中介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尤其是能够证明本方持续参与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材料。在业务沟通中,应注意表述的准确性,避免作出“免费服务”“佣金返现”等可能弱化收费主张的承诺,还应明确告知客户中介服务的收费性质及标准。中介方要注意以专业、规范的姿态开展业务。

  (文中涉案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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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绕开”中介签了合同 为什么不算“跳单”? 刘嘉雯/徐娟2026-04-24 2 2026年04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