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两年前协议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去年他再婚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我探望孩子。请问我能否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探望时间予以明确,并借助法院的力量执行?
【解答】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对于探望权问题未予以明确,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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