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虚假宣传、诱导借贷、违规导流等问题频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9月30日起施行。“办法”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作出系统性规制,为规范行业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设置准入与持牌要求规范金融网络营销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武长海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针对性极强,重点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营销领域的突出问题,包括以“秒到账、低利息”等话术开展的虚假夸大宣传,在支付页面默认勾选信贷产品引发诱导借贷与强制搭售,无资质主体借网络荐股、推销理财产品为非法金融活动导流,以及金融广告层层跳转至陌生平台造成的责任边界模糊、消费者维权无门追责困难等。
华东政法大学郑彧教授认为,实践中互联网平台随意接受非合规主体委托、开展夸大收益与回避风险的误导性宣传,是诱发金融欺诈与纠纷的重要原因。对此,“办法”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定位为销售前端辅助行为,设置“准入”与“持牌”要求,明确只有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才能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同时,“办法”明确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流程合规等监管要求,通过全流程规范从源头切断金融欺诈风险。
平台应遵守《广告法》规定承担前端审核义务
此前,有微博、小红书博主通过打造投资专家人设,以晒盈利截图、分享炒股技巧等方式,向网民推荐个股,煽动跟风操作,相关账号被监管部门依法关闭。对此,“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
对此,武长海表示,平台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前,必须核实其持牌资质,并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发现违规立即制止上报。营销内容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审核,不能擅自变更;同时,应清晰、醒目地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的名称,在为产品导流时,务必强制跳转到金融机构的官方自营平台,设置显著的提醒和强制阅读时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郑彧则认为,金融网络营销属于金融广告范畴,平台应遵守《广告法》,承担前端审核义务,核查委托方资质、合规证明与营销许可。如果平台违反注意义务,监管部门需对其加强行政监督,倘若平台在收到有关资管类理财产品的营销内容时,故意或者纵容委托方加上“保底收益”“稳定收益”“无风险”等表述,还应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他还建议,建立金融监管与广告监管协同机制,依托专业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日常监测识别“挂羊头卖狗肉”式违规宣传。
支付场景引流金融变现的行业乱象将被遏制
以往电商、外卖等平台支付页面中,常将白条、月付等信贷产品与银行卡并列显示,不少用户直至收到还款逾期提醒,才知晓已开通相关服务。“办法”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武长海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切断便捷入口,为非理性的借贷冲动设置一道减速带,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还能有效遏制行业乱象,从展示入口和运营模式两个核心层面,终结过去十几年行业普遍存在的支付场景引流金融变现的商业模式。
郑彧告诉记者,“办法”相关规定是对《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的细化落地。新规施行后,消费者如果在支付中遇到开通信贷产品等情形,可以先向平台投诉,如果对平台内部处理程序或结果不满,可以向对应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平台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仍不满意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可以收集好相关开户、沟通、交易等记录寻求司法救济。
武长海建议,未来可将“先用后付”等具有信贷属性的产品纳入明确规范;完善处罚机制,按违规所得设定罚款标准,提高违规成本。他还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保本高收益”“稳赚不赔”等承诺,要通过官方渠道办理业务,付款前核对支付方式,审慎授权信息开通服务。同时,要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官网核实博主与机构金融牌照,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产品提供方、风险提示、费用利率,信息含糊不清应立即停止交易。(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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