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情理法

都不想要房子 离婚如何处理

本文字数:618

AI生图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情况,法院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暂时不予处理,维持房产共有状态,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另行起诉分割房产。

  第二种是判决限期自行变卖,逾期准许任一方申请拍卖。实践中,有的法院会给予双方一定的协商出售期限,在期限内成功出售的,房款扣除债务、成本后均分。期满未成交,原被告任一方可单独向执行局申请拍卖房屋,无需对方同意。

  第三种是暂不分割所有权,只确定产权份额。

  在双方当事人既不同意价格鉴定也不同意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竞价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会在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明了的情况下,先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第四种是判决将房产拍卖,按照拍卖价格来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双方都不想要房屋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房屋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那么,拍卖需要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吗?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申请不需要由双方共同提出,一方申请即可。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另一方拒绝的话,法院是否会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呢?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一方拒绝就不应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也有的法院会判决拍卖房产并分割价款。

  除此之外,有的法院也会考虑避免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反复起诉的情况,直接判决拍卖房产。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5都不想要房子 离婚如何处理 2026-08-19 2 2026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