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金山区首例“套路贷”案15人获判

2018年01月02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64

  □见习记者 董菁琳 通讯员 徐永其

  本报讯2017年12月28日下午,由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等15人“套路贷”案件在金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7年至1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金山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禹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伙同唐某(另案处理)、戴某、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被告人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姚某、刘某、沈某等人上门索债,或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其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甚至其本人或家属交钱后才被释放。被告人戴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戴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上海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2017年8月11日,金山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对犯罪嫌疑人戴某等15人提起公诉。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戴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即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等13名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某东非犯罪集团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

  金山法院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至有期徒刑1年9个月不等,并处27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5名被告人中,有2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被告人戴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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