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明示“免责”也不能免责 车辆被损坏酒店需赔偿

2018年01月24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24

  在明示“免费停车、后果自负”的情况下,若发生停泊车辆被损或被盗,停车场能否免责?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华容某酒店赔偿郭某、余某车辆修理费损失11819元及租车费2000元。

  郭某应余某邀请参加婚礼,并拟定郭某驾驶的一辆豪华越野车作为迎亲婚车。婚礼前一天两人入住华容某酒店,入住当晚,郭某车辆的两块车窗玻璃被人砸坏,车内存放的价值27390元高档烟酒被盗。余某为使婚礼不受影响,另行花费2000元租赁婚车,事后车辆修理花费11819元。郭某、余某多次找酒店索赔,酒店均以免费停车,且有明确提示“如有被盗或损坏,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郭某入住酒店时,酒店应当为其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虽然酒店未收取停车费,也应当保障车辆安全,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酒店以免费停车,明确提示对停放车辆不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免责,但提示内容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另停车场提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寄存前台,该提示符合通常规则,余某作为汽车内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未尽到足够注意和保管义务,对财产被盗负有过失责任,属于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财产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自己负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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