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转了一圈,出来拿了罐奶粉说是过期的,向超市十倍索赔。南京中院细细一查,发现这罐奶粉根本就不是这家超市销售的……
吴某起诉某超市称,他在2016年6月21日在该超市以408元购得某品牌奶粉一罐,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保质期到2016年6月5日。购得后,他发现涉案某品牌奶粉已经过期,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08元,支付最低赔偿金4080元。
被告超市称,事发后,超市查了所有物品,均没有吴某提供的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来源有很大的疑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吴某货款408元,赔偿4080元,合计448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请。
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被告超市从没有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的涉案产品。而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这罐奶粉如果是索赔者自己带进去的,那么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都是不存在的,索赔者的行为即构成虚假诉讼,应予罚款。主审法官将这一点告知吴某后,吴某不愿意承认,但又无法解释清楚奶粉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到南京中院自愿缴纳了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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