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获得房屋,就要照顾患病的兄弟,这是安徽合肥一对高龄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的“附加条件”。但是父母去世后,大姐却将弟弟赶出房屋,因而被妹妹告上法庭。
李军的父母有5个孩子,因李军患有精神疾病,2000年5月,父母立下了遗嘱,明确约定他们去世后,李军由李芳照顾,房子由李芳继承。2000年12月19日,父亲将房屋赠与李芳,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据李军的监护人、其小妹李凤反映,房屋过户后,李芳没有履行义务。后父亲要回该房屋,双方签订了交易合同书,一并将过户手续交给四儿子李明办理,但李明因故未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及其父母均以为已经过户完毕,没有提出过异议。后来父亲去世,李芳得知该房屋的房产所有人仍是她,开始要求李军搬离该房屋。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父亲将房产出卖与李芳是一项附有赡养及抚养义务的赠与,只是基于过户登记的需要,采取了虚伪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外壳。涉案房子系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应当进行分配。由于其他两名子女放弃了该套房屋的继承权,考虑李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酌情决定李军对该房屋继承40%的份额。李凤在客观上履行了照顾父亲和李军的责任,酌情决定其对房屋享受30%的份额。考虑到李芳之前确实较好地履行了照顾父亲和弟弟的任务,李芳对该房屋应继承30%的份额。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