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向我借款40万元,借期1年,约定以一处房产做抵押。我先给了他20万元,余款说好等抵押手续完成后再给他。
现在我得知,这处房产其实不属于赵某,而是他哥哥的,所以他迟迟没有来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为此我决定不借钱给他了,同时要求返还已经借给他的20万元,他赖着不肯还,说借款期限还没到,到期才还。
请问律师,我现在是否有权要求他还钱? ——吕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该借贷合同的签订中,由于对方虚构事实约定房产抵押,属于民事欺诈,因此吕先生的合同依法应为可撤销合同。
吕先生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通知欺诈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归还20万元借款。
如果赵某拒不归还借款,吕先生应尽快去法院起诉,并通过诉前保全等手段,以确保自己的诉讼目的能够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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