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杨洁
本报讯 朱某签订合同买下一动迁安置房,只能使用暂不能过户。数年后,朱某突然得知该房遭查封,且原房东补办了房产证。朱某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法官提醒,动迁房买卖有风险。
2014年2月,朱某买下刘某名下的动迁安置房,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合同签订时房屋尚不能办理过户,因此,朱某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支付106万元房款后,刘某也按约将房屋和房产证交给朱某。双方约定尾款20万元在房屋产权过户时一次性付给刘某。
朱某随后一直使用房屋,直到2017年9月,朱某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这才赶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刘某于2017年5月23日补办房产证,且房屋于2017年8月28日被法院司法限制。朱某于是将刘某诉至青浦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
刘某辩称,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屋,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该房屋是刘某家人共有的,但买卖合同只有刘某一人签字,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朱某在向刘某购买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接收房屋后、产权过户之前,因刘某的原因,致使房屋被司法查封,且今后产权过户存在障碍。刘某对于此些障碍不以为然不予消除。刘某在出售交付房屋收取房款后,一方面补办产证另作他用、一方面抗辩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朱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诉之必要性。
虽然系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有“自2015年5月14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之备注记载,但该限制期主要是针对房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产权变更登记,并不能因此否认当事人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刘某一人,且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交付房屋至今已三年有余,刘某现以合同上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字为由认为合同无效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朱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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