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千挑万选相中心仪房屋,付清首付只待发放贷款,但卖房人突然声称,其并非房屋产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
细究原因,原来离婚协议写明房屋归前夫所有。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房主,房屋交易能否继续。
2013年4月,马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王先生所有。
2015年11月,毛女士与马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随后付清首付款。
2016年4月,马女士以该房屋归前夫王先生所有为由,拒绝履约,被毛女士起诉到法院。
2016年12月,一审驳回毛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毛女士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2017年3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上诉人毛女士的代理律师、被上诉人王先生参加庭审,被上诉人马女士未到庭。
法庭调查
毛女士向法庭提交新证据,证明马女士和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当日,将约定马女士所有的另一套房屋变更登记在王先生和双方儿子名下,说明《离婚协议书》已作变更,本案房屋实际应属马女士。
毛女士:
请求马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毛女士等名下,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王先生:
房子归我所有,我不同意出售。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马女士是否属于无权处分?2.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开始辩论。
毛女士:
马女士是有权处分的。《离婚协议书》 的约定属于他们内部的约定,且他们没有到不动产登记处变更登记。并且,《离婚协议书》 约定宝山区某房屋属于马女士所有,但两人在协议书签订当日,已将宝山区某房屋登记至王先生及其子名下,这一事实说明马女士与王先生变更了《离婚协议书》 的约定,本案房屋实际应属马女士。
王先生:
马女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我的房屋,是无权处分,我知道之后及时制止、坚决反对她出售我的房屋。即使合同有效,如果我不同意出售的话,合同是不能履行的。至于《离婚协议书》 中约定的另一套房屋与本案争议无关。
毛女士:
房屋产权登记在马女士名下,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我们基于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而与马女士签订合同,我们是审慎的,也是守约的。现在,我们已经准备好全部房款了,随时可以完成房屋交易。
王先生:
我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马女士和毛女士都各有过错,毛女士与马女士恶意串通,损害了我的利益。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离婚协议书》 本质上属债权合同,合同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本案房屋所有权并不因《离婚协议书》 的成立而发生变动。从马女士与王先生变更另一套房屋产权的行为可知,双方履行《离婚协议书》 并无客观障碍,该房屋未能及时按约登记至王先生名下所造成的后果,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善意购房的毛女士。若王先生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马女士另行主张。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马女士向毛女士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文/朱晨阳
欣法官提示
1.《离婚协议书》 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后,应及时变更产权登记,确认房屋产权人的标准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2.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全面审查房屋产权信息,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产权人、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本期“欣法官带你看庭审”到此结束,感谢收看,期待您的下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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