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离婚诉讼期间抢走儿子藏匿 女子因不当行为丧失抚养权

2018年02月07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38

  在离婚诉讼期间,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女方担心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于是将儿子抢走后藏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赵楚和乔娜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晨后不久,两人感情不合。2015年,乔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8月的一天,赵楚带着小晨外出,却被乔娜“抢走”孩子。离婚官司也因乔娜无理由拒不到庭而被裁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半年后,赵楚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赵楚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晨随他一起共同生活。开庭时,乔娜依旧拒不到庭,只是通过诉讼代理人告诉他们,小晨已经上幼儿园了,如果抚养权归她,她愿意离婚。经过法院调解,赵楚、乔娜二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达成了协议,两人的婚姻关系就此结束。但为了小晨的抚养权归属,这场官司仍要继续。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根据目前法庭查明的情况,法庭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原告的抚养能力优于被告,因此确定孩子由原告抚养。

  综上,崇川法院家事法庭一审判决小晨由赵楚抚养。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离婚诉讼期间抢走儿子藏匿 女子因不当行为丧失抚养权 2018-02-07 2 2018年02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