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欠钱未还且债主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名下的宝马车私下转让给岳母赵某。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某和赵某的车辆转让行为。
2017年3月,张某因向李某借款30万元未能偿还,李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该欠款本息。此后,张某经催讨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执行立案并向张某送达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而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将名下宝马小轿车一部过户至赵某名下,致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张某与赵某是女婿和岳母关系,所谓赵某的“借款账户”其实是因张某之前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情形,为逃避扣划罚款,以赵某名义在农行开立账户,并实际控制使用该账户钱款。双方转让车辆时所递交的《欠款抵车的协议》 也系倒签日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转让宝马轿车给赵某的行为并非真实欠款抵车行为,该转让行为缺乏“等价有偿”事实基础,该行为导致张某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且张某又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自知理亏积极向李某清偿了前案的债务。
徐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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