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花千元买到“问题奶粉” 索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8年02月07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772

  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徐荔

  在网上购买进口食品如今是一件很寻常的事,可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有些网络店家贩卖的进口食品可能并不安全,因为它们没有“资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去年年底,一位妈妈就将一位卖进口奶粉的淘宝卖家告上法院,理由是对方卖的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日本进口奶粉不安全?

  1988年出生的陆女士自称是一位新手妈妈,和很多母亲一样,她觉得国外的奶粉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于是经过搜索与对比,她于2016年7月在小敏开设的淘宝店内购买了1200余元的两个品牌的日本奶粉。据陆女士说,这些奶粉她是买来给亲戚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喝的。

  奶粉到货后,陆女士特意查看了奶粉的详细情况,确定和小敏在网络店铺内描述的一样,产地都是日本,奶粉的外包装上都没有中文标签,看上去应该是“正宗”的。

  但是买完奶粉没多久,陆女士就被朋友提醒,说她买的这些奶粉可能是不安全的。

  怎么会不安全?陆女士得知,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必须实施登记注册,而根据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 查询可知,我国并没有允许日本的婴幼儿配方乳品以及乳制品产品在我国进行注册。

  买多了喝不完转闲置?

  陆女士觉得这些奶粉有问题,于是将网络卖家小敏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200余元,进行十倍赔偿。

  陆女士在起诉书中称: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销售。被告小敏至今无法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资料,这足以说明小敏销售的上述奶粉为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小敏销售的日本乳制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去年1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和陆女士同龄的被告小敏,对陆女士的起诉动机有所怀疑。小敏表示,陆女士购买奶粉后,从没有与她联系过,也没有协商过退款事宜。陆女士在没有退货的情况下就要求退款和索赔,有恶意购买奶粉的嫌疑。

  至于奶粉的来源,小敏解释,她有家人居住在日本,所以经常到日本探亲购物。2016年5、6月间,她往返日本两次,带回了大量奶粉,自己的孩子喝不完,所以挂在网上转出。卖给陆女士的奶粉就是在日本当地正规购买的奶粉。

  小敏认为,陆女士无法证明涉案奶粉有缺陷,奶粉也没有给她的健康造成伤害,更没有给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陆女士的索赔没有依据,因此拒绝陆女士的索赔要求。

  法院判决支持十倍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被告小敏开设了一家淘宝店,并出售有陆女士购买的两种日本品牌婴幼儿奶粉,这两种奶粉的所在地、原产地均为日本,外包装上也都没有中文标签。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陆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她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小敏购买了涉案奶粉,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的。

  同时,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小敏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小敏通过网络销售的日本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小敏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所以,法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小敏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陆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陆女士在要求获赔时应该将购买的奶粉返还小敏,让小敏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处置这些奶粉。

  据此,法院日前进行了一审判决,小敏退还陆女士货款1200余元,陆女士应将所购奶粉全部退还给小敏。若存在已开启或者不能退货的情形,小敏可扣除相应货款。此外,小敏还应进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赔偿给陆女士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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