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 张毅
骗子混进公司QQ群,冒用总经理名义向公司会计发出转款指令,公司因此遭受了近13万元的损失。但公司觉得发生这样的事,会计也要负责任,于是告到法院,要求会计赔偿全部损失。
会计似乎也是受骗者,那么是否应该赔偿公司呢?该案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由会计承担25%的责任。
会计受骗错汇款
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的德鼎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营养医学健康管理和产品销售的商业机构,创始人梁先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夫人关女士任公司监事。该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为便于平时联系工作,公司组建了一个内部交流的员工QQ群,群成员大约20人,梁先生和关女士都在群中。
2014年12月1日,29岁的唐小姐应聘进入德鼎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唐小姐每月收入4500元左右。因工作需要,关女士将德鼎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密码告诉了唐小姐。作为公司唯一的财务兼会计,唐小姐当然也加入了公司 QQ 群,通过公司QQ群了解公司的集体事项,处理部分工作。公司虽然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汇款的审批流程,但在特殊情形时公司负责人也通过QQ方式指示唐小姐付款。
2015年7月13日,一个平常的工作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唐小姐正埋头在电脑前工作,只见 QQ 闪动,点开一看,是 QQ 备注昵称为“公司总经理梁先生”的人通过公司群单独发消息给她,询问公司账上可用资金情况。唐小姐查询了一下,告知其可用资金为13万余元,并根据曾经的惯例,询问是否需要转账或支付宝提现。
对方告知唐小姐:“前几天我跟客户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客户已经把款打到我的个人账户上了。现在合同取消了,你先用公司账户把货款返还到对方账户,明天早上我再补上。”唐小姐答应后,对方随后发给唐小姐一张号称是对方公司转账的交易截图,并让唐小姐按截图中的账号与金额返还给对方,并要求加急安排。
“领导”的指示刻不容缓,虽然QQ曾两次跳出提示“对方是7天内新加的好友,谨防QQ诈骗,如涉及汇款请先电话或QQ视频通话确认”,但唐小姐没有在意,也没有向公司负责人确认,立刻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转账给“客户”12.6万元。
转账瞬间成功,唐小姐本以为只是完成了又一项事务。不料,关女士风一样从邻近办公室冲了进来,手里举着手机,对着唐小姐大喊:“这笔钱是你汇出去的吗?”
看关女士紧张的样子,唐小姐一脸懵:“是的啊!不是总经理才在 QQ 上让我付的吗?”
“怎么可能?我们谁也没有让你付款!”关女士有点歇斯底里了。
原来,关女士收到扣款短信后也很莫名,她知道公司并无这样的业务,于是马上来找唐小姐核实情况,还立即打电话到银行查询,但收款方已将钱转走。
意识到受骗,梁先生随即报案。经查,这个冒名梁先生的骗子是通过公司美工的审核加入的。
公司要求会计赔
事件发生后,唐小姐受到很大打击,在公司的每一秒钟都神思恍惚、如坐针毡,也知道自己无法再在公司呆下去。熬过艰难的一天半后,唐小姐下决心辞职了。
2015年7月15日,唐小姐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认为,唐小姐闯这么大的祸,现在想拍拍屁股走人?他们认为,要等涉案事宜调查清楚,问题解决了,才有资格申请离职。公司不同意唐小姐离职,并撕掉了她的离职申请。
由于案件留下的线索很少,迟迟未能侦破,款项不能追回,成了压在公司和唐小姐头上的一座大山。公司认为,抓不到犯罪嫌疑人,那么损失就得唐小姐赔。
唐小姐很是委屈:“我是正常履行职务,又不是我把钱贪了、偷了,怎么就变成我赔了?再说我一个打工的也赔不起啊!”
到了单位正常发工资的日子,别人都拿到了工资,唐小姐分文没有。公司的理由是,依照规章制度暂扣唐小姐的工资。唐小姐也忍无可忍,到2015年8月14日就不去公司了,并在当天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鼎公司支付2015年7月工资4500元、2015年8月工资2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见唐小姐拒绝赔偿反而要公司赔偿,梁先生等人也非常气愤。2015年8月27日,德鼎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唐小姐赔偿公司12.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开庭时,德鼎公司一方提出,案发时,唐小姐在未经任何请示和核实,哪怕是询问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公司货款资金汇入一个私人账号。事发后也没有向主管汇报,直到银行短信提醒公司负责人,才得知此事并报警。唐小姐这一私自汇款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损失,且该案至今未予破案,钱款难以追回。唐小姐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基本财务制度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甚至没有一点基本的社会常识。公司还力证自己有严格的走账审批流程等。
对于公司的指责,唐小姐为自己辩护,她认为该案应该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德鼎公司诉请的赔偿款的发生源于唐小姐的职务行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纠纷。而且案发后,警方已经积极介入,该案从受理至今都没有将唐小姐作为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对唐小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唐小姐表示,在日常工作中,德鼎公司经常用QQ交代工作,且公司平时的账目流动均是通过QQ交代,因此她也习惯了这种方式。案件中涉及的账目流动,唐小姐想当然地认为与往常的工作内容一样,在整个过程中她是没有过错的。而现在德鼎公司却将自己的经营风险直接转移至她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德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会计皆有责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本人重大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德鼎公司规模并不大,其公司的QQ群成员亦不多,群成员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唐小姐作为德鼎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未向德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核实并且QQ两次提示谨防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仅仅根据冒用德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的第三方通过QQ发出的指示,就进行了付款,从而给德鼎公司造成损失。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唐小姐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和基本的财务操作常识,具有重大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不能将用人单位的损失和风险全部转嫁至劳动者身上,实践中,用人单位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实施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指令过程中,其自身人格被用人单位吸收,劳动者实施工作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制度及管理培训等水平,因此不能对劳动者苛以过重的责任,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以劳动者具有重大过失和故意为限。
本案中,德鼎公司负责人曾通过QQ方式指示过唐小姐付款,说明德鼎公司在实际管理中并未严格遵守会计流程和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管理过失。而且其公司员工进行内部交流的QQ群需要审核才能加入,由于相关人员把关不严,导致陌生人加入群聊后修改备注名,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综合考量德鼎公司损失大小、唐小姐的过错程度、唐小姐的工资收入水平及单位的过错等因素,法院认定由唐小姐承担德鼎公司25%的损失。
关于唐小姐辩称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认为,德鼎公司的诉请及权利规范基础非常明确即要求按照侵权法要求唐小姐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适用侵权法按一般侵权规则处理。
关于唐小姐辩称的诈骗案件是案外人所为,与她无关。法院认为,诈骗行为人利用了唐小姐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唐小姐的过失与德鼎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唐小姐辩称的德鼎公司损失与她无关不成立。
据此,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唐小姐赔偿德鼎公司损失315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唐小姐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唐小姐一方上诉的主要请求及理由是,公司经常用QQ软件安排工作,包括账目流动等方面,而且公司平时的汇款并非都要负责人签字。公司内部的QQ群需要特定人员的审核才能加入,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诈骗分子是通过公司美工的审核加入的,所以唐小姐才相信所有的群成员均为公司员工,不会对其产生过多的怀疑。
劳动者从事工作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应的风险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对劳动者履职期间因过失造成的任何损失,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德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鼎公司则坚持认为是唐小姐工作不规范导致公司损失,要她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小姐作为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保证公司的资金往来安全,其在未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审批、也未向相关主管人员核实求证的情况下,即将公司大额资金汇入他人账户,主观上存在过失,对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德鼎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亦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对公司员工的培训、财务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等方面均存在疏漏与不足。而且公司员工进行内部交流的QQ群需要审核才能加入,相关人员把关不严,导致陌生人加入群聊后修改备注名,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由于群聊的私密性和群成员身份的固定性,给唐小姐识别诈骗行为造成了较大的干扰,故德鼎公司对因转账造成的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判决唐小姐就本案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合理范围之内,二审不作调整。唐小姐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情况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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