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综合

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

司法行政领域将建律师参与信访机制

2018年02月26日 A07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41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将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昨天,记者从司法部获悉,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修改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将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而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除了传统的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司法行政机关还将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网络信访工作平台,运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办法》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等情形,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打击报复信访人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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