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原本离婚协议中写明男方吴先生要支付女方林女士200万元以及38万元债务欠款,可男方竟称离婚起诉状中已将这部分协议内容删除了,不愿兑现协议。为此,林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兑现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吴先生与林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两人依旧因为财务问题纠缠不休。林女士表示,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划分200万元人民币给女方所有,男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总计金额为38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并分两年二十四期归还女方”。“离婚协议书”签署及调解离婚后,吴先生却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林女士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向她支付200万元、38万元债务,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而吴先生却有着另一套说法,他表示离婚协议第三条双方约定的男方给女方200万元这条其实已经删除。他告诉法官,前妻林女士在离婚起诉状中已经将“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200万元”的内容删除。法院进行调解时,承办法官问双方有无房产及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处理,当时林女士回答是我们自行协商处理,不需要法院解决,他当时也是同意的。法院又问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答没有。在吴先生看来,他与前妻之间没有夫妻巨额共同财产,故不存在自己要给前妻200万元。关于债务38万元,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向亲友借38万元,但已经由自己偿还,前妻没有承担债务,故不存在向林女士归还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XXXXXXXXXXXXXXXX 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六个月内办理……”该条款打叉划去后,由吴先生手写“男方划分两百万元给女方所有”,吴先生和林女士在改写处分别签名。协议另约定:“男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总计金额为38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并分二十四期归还女方”。对此,吴先生主张争议内容已作变更,其中手写的“男方划分200万元给女方所有”也与打印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XXXXXXXXXX 房 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六个月内办理……”该段文字一同划去,且在之后的起诉状中将相同内容一同划去了。
对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及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变更部分经双方签字确认,此后未解除,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审理中,吴先生以协议约定内容一并划去与事实不符。吴先生主张共同债务已由其归还,据此拒绝履行双方协议的约定,法院不予采纳。林女士要求前夫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200万元及共同债务3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要求前夫支付上述钱款的利息,由于双方协议对此并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林女士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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