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黄诗原
丈夫借口躲债,和妻子商量“假离婚”,谁知离婚后说啥也不肯复婚。悔恨万分的妻子无奈之下将区民政局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为躲债商定“假离婚”
2012年,旅日留学归国的李小姐与比自己小2岁的沈先生相恋。虽然沈先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抚育一女,但李小姐仍执意嫁给他。婚后夫妻恩爱,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沈先生经营一家婚车公司,工作繁忙,李小姐产后携女儿住回娘家方便照顾,沈先生有空便去陪伴妻子。随着女儿逐渐长大,李小姐打算工作,沈先生便出资开了一家美甲店由李小姐经营。
一天,沈先生突然来到美甲店,称生意失败欠下外债要躲债,但可能会连累到妻女,打算先假离婚,等事情过去之后再复婚。
一个月后,李、沈二人在双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上海某区民政局的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妻子后悔却覆水难收
让李小姐感到奇怪的是,沈先生离婚后未外出躲债,工作生活照旧,还称外债已清,但始终闭口不提复婚的事。
郁闷的李小姐将离婚之事告诉了双方父母,双方劝解无果,便站在各自子女的立场上“对抗”起来,双方裂痕越来越深。离婚“假戏成真”不仅造成家庭决裂,更是对年幼孩子的无情伤害,总是见不着爸爸的女儿成天哭闹着要见爸爸。
李小姐提起行政诉讼,以离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要求撤销其与沈先生的离婚登记,试图破镜重圆。
法院鉴于该案与沈先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用心劝解原告撤诉
法庭上,李小姐与第三人方围绕着李小姐向民政局陈述的离婚原因和离婚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想法,是否受沈先生欺骗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等争论不休。
为查明案情,办案法官向李小姐本人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向当事人作了释明。同时,法官从关心儿童身心健康及成长的角度出发,劝解李、沈两家人,希望他们搁置矛盾,妥善处理孩子的探视和抚养问题。
法庭上,李小姐流着泪说道:“我打官司是替女儿争取一个完整家庭,即使目的无法达到,也要以官司的形式告诉女儿,我作为母亲已经尽力了,这都是作为父亲的沈先生的过错。”
沈先生的父母则表示:离婚确因李、沈二人感情破裂,现在两家之间已有纷争,很难平和相处。我们还得照顾另一个孙女,因此无法分身照顾李、沈两人的女儿。
庭后,法官反复与李、沈两家沟通,希望双方为年幼的孩子着想,相互间达成谅解,保障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爱。经法官劝解和沟通,李女士表示如果沈先生愿意看望孩子,他们不会借机为难; 沈先生也表示将尽快去看望孩子。最终,李女士因主要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离婚登记是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本案中,李、沈二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向登记员明确陈述了离婚的意愿,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故而婚姻登记机关尽到了其职责,其登记行为合法。一旦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明确表达了离婚的意愿并办理了离婚的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从行政法律效力而言,无谓“真、假离婚”。无论是预先知晓,还是受婚姻登记机关提示,一个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提出离婚申请时,应对离婚的后果考虑清楚,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离婚并非其本意的理由,不足以构成离婚登记的撤销。同时,倘若婚姻果真走到尽头,双方则应平和协商,或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欺瞒、哄骗、胁迫等手段谋求婚姻解除,均不可取,甚至可能要承担比离婚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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