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魏东
2004年8月中旬,成都市发生一起飞车抢夺案件,一骑车妇女的金项链被骑摩托车的歹徒抢走。当时正在附近的张德军等人听到呼救声,马上驾车追赶歹徒,慌不择路的歹徒不慎撞上立交桥护栏,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伤者后来也伤重不治。
事后,张德军获得了“见义勇为先进”的荣誉称号,却也官司缠身。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同时也是出于对他的敬意,我和同事接受张德军的委托为他辩护。
飞车抢夺
车辆失控身亡
这起日后被成都法院系统评为“10大精品案件”榜首的诉讼,起因于一次飞车抢夺。
2004年8月14日18时许,成都市市郊一村民李文君骑自行车时遭遇飞车抢夺,被胡远辉、罗军驾驶摩托车抢走金项链一根,胡、罗二人得手后当即驾车向公路方向逃离。随即,李文君惊呼“抢人了”,正在现场的张德军等七人听见李的惊呼后,当即分乘两辆汽车追赶。
在追赶过程中,张德军的奇瑞轿车与胡远辉的摩托车一直保持有一定的距离,且坐在张德军车上的人,一边在叫“停车、停车”,一边在打“110”报警。
当追至三环路龙潭寺立交桥时,胡远辉所驾摩托车因车速太快,撞上了右侧立交桥护栏,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罗军被当场摔在立交桥路面上造成重伤,随即,失去控制的摩托车反弹又撞上了张德军驾驶的奇瑞轿车右前侧,胡远辉被摔到桥下当场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因抢夺财物价值尚不构成立案侦查的标准(不到1000元),同时,张德军的行为也不涉嫌犯罪,遂以治安案件结了案。相关部门在了解本案情况后,认为张德军等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并授予张德军等7人“成华区2004年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颁发了荣誉证书。
张德军本以为,这起事件就这样了结了,没想到事情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家属自诉
试图追究刑责
2005年5月27日,死者罗军及胡远辉的亲属不服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同年7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罗军及胡远辉的亲属于2005年9月自诉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56余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的确可以提起自诉。
因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此事一经披露,立即在社会上引发巨大的反响,民意和舆论纷纷站在见义勇为的张德军这边,罗军、胡远辉家属提起自诉的行为饱受质疑。
然而从接手案件时我就知道,既然进入了诉讼程序,民意和舆论只能是助力,最终还是要通过翔实的辨析和说理去说服法官。
辩护目标
不担任何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德军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是否涉嫌过失犯罪?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我们的目的是,既不能让张德军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接手案件后,我们当即成立了由我和李启军、徐涛、梁光术、田银行等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组是一支具有丰富刑事辩护工作经验的律师队伍。
我们分工协作,全力以赴地展开了全面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及时到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警大队、圣灯乡派出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相关材料,对搜集的材料进行熟悉、研究,全面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同时详细了解了张德军受表彰奖励的情况,还依法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及请求法院依职权进行必要补充调查的申请。
同时,事务所多次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专题对本案案情、证据和工作方案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周密的安排部署。
正当防卫
成为辩护重点
由于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因此辩护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层面。
经过我们反复的研究和研讨,最终我们将辩护要点首先确立在“正当防卫”基础上,即张德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更是法律所希望和鼓励公民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从主观方面看,张德军纯粹是出于防卫意图,根本不具有伤害胡、罗二人的故意。
张德军驾车追赶胡、罗二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制止胡、罗二人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张德军主观上并不是出于非法伤害胡、罗二人生命健康的故意,更不是以追求伤害胡、罗二人的生命健康为目的,张德军对本人行为的认识是基于其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其希望发生的结果是制止不法行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目的的实现。
从客观方面看,张德军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而且将自己的防卫行为有效地控制在合理合法的驾车追赶行为限度内,其行为方式、行为强度适当,根本没有实施非法伤害胡、罗二人生命健康的行为。
证人证言
反映现场情况
在论述之外,我们调查取证的成果也派上了用场。
我们有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记录证明,在追赶中,张德军的车辆与胡远辉的车辆一直保持有1至2米的距离,甚至罗军在2005年6月1日的讯问笔录中,也已确认这一事实,而坐在张德军车上的张以德、刘启军两人一边在叫摩托车“停车、停车”,一边在打“110”报警。
据此我们认为,张德军的这种追赶行为在防卫方式上、在防卫强度上都是十分恰当的。因为在胡、罗二人抢走李文君金项链当即驾车逃跑的情况紧急下,采取徒步追赶等其他方式,显然是根本不可能达到当场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张德军的驾车追赶行为是在当时情形下,唯一能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正当防卫行为。张德军当场采取驾车追赶的防卫行为与胡、罗二人驾车逃跑的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二者之间具有实质上的对称性和相当性,张德军选择驾车追赶行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客观上也具有紧迫性与合理性,其防卫行为方式是十分正确的、适当的。
在张德军实施驾车追赶的正当防卫行为始终保持适当方式、适当强度的情况下,胡、罗二人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人身伤亡后果,这个后果并不是张德军的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然不能以此认定张德军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导致胡、罗二人伤亡的根本原因,完全是二人慌不择路,面对阻止其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时,胡、罗二人仍然负隅顽抗而因自己过错导致车毁人亡,其伤亡结果与张德军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胡、罗二人完全是自食其果。
合法扭送
应属见义勇为
同时,我们认为张德军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正当合法的扭送行为
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扭送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充分利用群众路线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其行为应正当、合法。
本案中,见义勇为者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胡远辉和罗军,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赶,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因此,张德军的行为具正当性、合法性。
两审判决
无罪不需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在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实施抢夺行为以后,被告人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两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所以被告人张德军驾车追赶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正当行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伤亡后果的行为,即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的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自我选择的结果。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的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自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含混不清,对其存在明显偏袒; 被上诉人张德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品案件
本案名列榜首
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该案传递给人们一个强烈的信号:虽然见义勇为者被控告有罪,但是终究经受住了法律的考验并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所引发的社会道德与法的价值的全方位考量,已经远远超出是否对张德军个人定罪量刑本身。
在全社会倡导一种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道德风尚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本案通过我们富有成效的无罪辩护,最终得到了法院公正神圣的无罪判决,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2008年,成都两级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梳理,从中评选出10大精品案件,其中,老百姓极为关注的“见义勇为却被告上法庭”的罗军等诉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案名列榜首。
专家对该案作出如下点评:“辩法析理,坚守法律原则,兼顾社会影响和民众感受,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保护,裁判结果利弊权衡得当,充分显示政治智慧。社会影响和评价非常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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