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安排和仲裁时效的延长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资料的管理,如果发生争议,其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败诉。
我国 《劳动法》 原本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而《调解仲裁法》 则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随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对用人单位的资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离职员工的资料管理问题更不可忽视,部分用人单位甚至由于资料管理的缺失,导致案件的败诉。下面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董小姐是该公司的行政人员。
2016年3月20日,董小姐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公司解聘。
2017年3月25日,甲公司收到董小姐的仲裁申请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5000元,原来董小姐在2017年3月19日即在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结果甲公司拿不出董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甲公司当然败诉。
原来,甲公司在2016年年末清理旧文件的时候,把相关材料都清理掉了。
案例二:黄先生于2008年9月1日进入乙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10年5月30日,乙企业突然收到黄先生的仲裁申请书,要求乙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0元。仲裁开庭时乙企业拿出了黄先生签过字的劳动合同,这时黄先生说:你这么小的企业,没想到劳动合同还保存着,证据意识还蛮强的,说完竟然就撤诉了。
从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资料保存是何等的重要,劳动者都是仲裁时效快到的时候申请仲裁的,之前也没有任何征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大都安排在用人单位这一方。
在案例一中,董小姐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由甲公司来举证的,在案例二中对于是否与黄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是由乙企业来举证的。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安排和仲裁时效的延长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资料的管理,如果发生争议,其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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