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综合

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应避免“二次伤害”

2018年03月07日 A07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97

  □法治报记者 夏天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8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意见》 要求检察机关树立特殊保护理念,避免对被救助人的“二次伤害”。

  主动救助 特殊保护

  《意见》 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 明确对8类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补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精准帮扶 长远救助

  《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对部分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可突破救助限额。

  《意见》 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精准帮扶,突出长远救助效果。对受性侵害等身体伤害、出现心理创伤的、没有监护人的、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等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给予心理安抚疏导、临时照料、帮助重返学校、帮助获得法律援助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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