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购房 继子持遗嘱欲单独继承

2018年03月27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00

  □记者 王建慧

  张老先生与李女士再婚组建家庭,婚前都有自己的子女。然而,张老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却随着张老先生的去世引发了家庭纠纷。张老先生与前妻的儿子小张持父亲遗嘱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单独继承该房产。

  律师表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一半应该归李女士所有,而张老先生所立遗嘱中却处分了李女士财产份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遗嘱应该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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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张老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电梯房,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结婚多年来,张老先生与李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子里,互相照顾。不料,张老先生因脑溢血去世。张老先生生病期间,李女士对他也是照顾有加,张老先生去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李女士才慢慢恢复到正常生活之中。

  没有想到,生活刚刚安顿下来,张老先生与前妻的儿子小张,手持父亲生前留下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张老先生名下这套房产,但遭到了继母李女士的拒绝。于是,小张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单独继承这套房产。

  在诉讼中,李女士发现张老先生在遗嘱中写明:“名下的该处房产全部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张所有。”小张认为,父亲的遗嘱真实有效,他是按遗嘱来继承房产的,合理合法,并没有什么恶意。而李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再婚后的共同财产,作为前夫的儿子小张无权全部继承这套房产。“张老先生的遗嘱中处分了我的财产份额,这是不合法的。”李女士请求法院判这份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分析】

  张老先生立遗嘱让儿子小张全部继承这套房产,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张老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是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崔瑶律师分析认为,张老先生去世后,首先应该将房屋的一半分割出来,划归李女士所有,其余部分作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再进行分割。

  崔瑶律师告诉记者,现在张老先生立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于儿子小张,不仅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份额,同时也处分了属于李女士的这部分财产份额,这显然是不妥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张老先生所立遗嘱中处分李女士财产份额的部分,应该属于无效的。”

  崔瑶律师表示,李女士有权通过诉讼分家析产来获得其应有的财产部分,当然李女士也可以尝试请专业人士向小张说明法律规定,通过合情合理的沟通,共同依法分割张老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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