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问答

2018年03月27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001

  同居关系解除以后

  所生子女归谁抚养

  我与张某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但我们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大儿子一直随我生活,小儿子一直在张某家生活,现在张某提出要与我分手。请问如果我们解除同居关系后,所生子女应由谁抚养? 杨女士

  【解答】

  杨女士,您好!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对于解除同居关系后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相同,通常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将从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裁判,具体将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不良嗜好、子女单独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当然如果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会征询孩子的意愿。

  生母改嫁继父又离婚

  我有义务赡养继父吗

  我10岁时生父亲去世,母亲带我改嫁到邻村的王某家。从此以后,我便随同母亲还有继父王某一起生活。在我上大学的第二年时,我母亲和王某离婚了。待我工作、成家后,我把母亲接到了外地和我一起生活,对继父王某不再过问。王某已60多岁了,每月依靠200余元的补助独自生活。今年10月,王某向我提出每月给他一些赡养费。我认为,王某已和我母亲离婚,现在我们双方已无任何关系,便拒绝支付给他赡养费。请问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养子对继父还有赡养义务吗?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您10岁时母亲改嫁,从此您随母亲和继父王某一起生活,您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规定,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也就是继父对您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您对继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在您大学二年级时,您母亲和继父王某离婚了,但是根据《婚姻法》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同样继父与您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您母亲和继父离婚而消除。因此,您对继父仍有赡养义务。

  妻子失联多年欲离婚

  应该到何地法院起诉

  2004年,我和妻子结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生育了一男孩,2009年妻子独自外出务工后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于是到我的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知应当向我妻子(其户口是外县的一直没有转入我家)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向妻子户籍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又被告知他们没有管辖权。请问到底哪个法院才有权受理我的离婚起诉?覃先生

  【解答】

  覃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您在住所地超过一年,您可以直接向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您下落不明的妻子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文书,这样也就解决因您妻子失联而可能导致收不到诉讼文书的问题,您的离婚诉讼依旧可以依法进行。

  当然,您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您妻子失踪,再提出离婚诉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老年人太孤独想再婚

  儿女坚决反对怎么办

  我今年62岁,几年前老伴去世,膝下有一儿一女,现都在城里工作。老伴去世后,虽然子女也时常回老家看我,但我总觉得心里有些孤独,我想再找个老伴。当我将这一想法告诉子女时,子女坚决反对,认为这是对他们去世父亲的不忠,儿子甚至以“如再婚便不再赡养我”相威胁,女儿也说接受不了有个“后爸”。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贾女士【解答】

  贾女士,您好!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任何人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这不仅仅包括父母不得干涉儿女婚姻自由,也包括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姻自由。我很理解您的子女对他们已去世父亲的依恋和怀念,在父亲去世后一段时间内,他们不能接受一个陌生人成为他们的“父亲”也是人之常情,我也理解您的儿子以“如再婚便不再赡养”相威胁只是源于对去世父亲的爱和不舍,相信您的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他们能真正接受父亲去世的事实,在他们能充分理解您作为一个孤独的丧偶女性的悲伤和落寞时,他们的态度是会发生变化的,当然这一切都需要您与子女之间的真心沟通,让他们站在您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您着想,给他们时间和机会来理解您。

  从法律上说,即便您的子女不理解您,他们也无权阻止您再婚,更不能以不赡养来威胁您,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所以是否再婚的选择权在您,如何化解您再婚可能带来的家庭冲突,这是您和您的子女需要一起克服的难题。

  离婚后前夫抚养孩子

  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我与前夫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05年5月生育一男孩小刚,2011年9月生育次子小铭。2016年10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约定,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我不支付抚养费,婚后房产两处归前夫所有,债务由前夫偿还。离婚后,我便外出打工,两个孩子随前夫生活至今。今年3月,我因思子心切回本地工作,与前夫协商把小儿子给我抚养,前夫不同意,我想起诉到了法院。请问我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钟女士

  【解答】

  钟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四种情形可以获得法院支持: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您描述的情形来看,您要求变更次子小铭的抚养权,仅仅因为思子心切,但并不构成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所以您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其实我不理解的是,您当初离婚时为什么会同时放弃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假设您当时确有特殊原因不得已放弃了抚养权,而现在该特殊原因消除了,或许您能尝试“以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当然,无论您的申请是否获得支持,您是孩子的母亲这一事实是不会变的,您仍可以与前夫协商实现您探视孩子的权利。

  “朋友圈”买到假面膜

  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

  我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了几盒韩国代购的睡眠面膜,其发布的商品照片与官网上的一致,但是我收到的商品实物和照片严重不符,后来通过刷二维码才知道,这款面膜是假货,我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严女士

  【解答】

  严女士,您好!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果该经营者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则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于网络交易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您的描述中,我不能判断向您出售睡眠面膜的“朋友圈”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俗称“微店”。如果您是从微店上购买的面膜,那么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出售虚假产品,您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即除了退货外,您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该商品价款的三倍,如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但如果您仅仅是通过“朋友圈”,直接请自然人代购睡眠面膜,那么您与该自然人之间并不能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您与该自然人之间仅仅构成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对于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您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主张退货,如您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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