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妹妹写借条为“安抚哥哥情绪”?

法院:书面承诺有约束力

2018年04月02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29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夏雨

  本报讯 哥哥将钱财借给妹妹一家投资炒股,妹妹保证“亏损自担”。在投资失败后,哥哥索要本金无果,将妹妹诉至法院。这是一起委托理财纠纷,还是亲属间的互相帮助?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面对哥哥出示的借据和还钱诉请,妹妹辩称“留借条只为安抚哥哥情绪,不算数”。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哥对妹妹书面承诺的主张有效,支持哥哥诉请。

  2008年,妹妹余小妹找到哥哥余大山声称:“我股票做得很好,可以让你炒股赚钱,盈利至少在30%以上,亏钱由我自己承担。”余小妹还声称,表妹汤兰已把资金放在自己这炒股。余大山听后很心动,不日就将5万元打入妹夫唐盛的账户内。

  到了2011年,余小妹告知兄长股票亏损了一部分,但仍可操作返本。余大山半信半疑之下,生怕投下去的钱血本无归,于是就让妹妹写下字据,承诺无论盈亏,均要在一定期限内如数归还本金。

  但上述期限到后,余大山催讨本金无着,就将妹妹诉至杨浦法院,要求余小妹归还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余小妹突然改变了说法,称是“哥哥让丈夫代为炒股”,自己当初并不知情。直到2011年哥哥突然让自己写下还款字据,才得知丈夫和哥哥有此金钱往来。余小妹认为,这纯粹是“亲戚间的帮忙”,出于信任和关系好,根本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更不可能承诺保本一说。至于写个字条给哥哥,也是“念及兄妹感情,情急之下的安抚情绪而已,和炒股无关”,所以不同意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起民间委托理财案件,尽管双方没有订立相关的委托协议,但妹妹一家究竟是谁在操作投资并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 而当哥哥催讨时,妹妹以书面保证方式明确了于何年何月将5万元归还。现哥哥就该书面承诺主张还款并无不当,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余小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余小妹书面承诺系自愿债务承担行为,该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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