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朱晓婕 牛贝 袁轲
沪上一家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医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采血评估人体器官的健康状况,并根据评估结论,给客户服用特定食品。被卫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行政罚款等。该公司对处罚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布康人体生态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康公司)诉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卫计委)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采血评估健康状况?
卫计委:违法,该罚
布康公司是一家人体生态研究机构,从事健康管理服务和咨询,通过为客户采血的方式,对客户血液中的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等进行观察分析,进而评估人体器官的健康状况,并根据结论给客户服用特定食品。
2016年9月22日,静安卫计委对布康公司位于本市胶州路的某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布康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显微镜观察血液载玻片,并为某客户讲解观测分析到的血液情况。经审查,静安卫计委认为布康公司实施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因布康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雇用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卫生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静安卫计委于2016年12月作出责令布康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8000元并没收一次性末梢采血器、载玻片以及相关采血用具若干的处罚决定。
布康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静安卫计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布康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客户进行末梢采血,通过对人体血液中的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等进行观察分析,评估人体肝脏等器官的健康状况,并根据评估结论,给客户服用特定食品,一个月后再重复该行为进行复检,以调整客户的身体健康状况。上述整个行为过程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诊疗活动。布康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情况下,雇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执业超过3个月,并收取客户每三个月1万元的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布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未取得执业许可
从事诊疗违反法律规定
布康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
上海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布康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诊疗活动”。首先,布康公司虽经市场监督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在人体生态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等”经营范围,但根据营业执照明确记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其经营范围虽包括技术服务和技术检测,但并不代表其具有医疗服务和医疗检测的资质,将人体生态研究技术服务应用于临床属于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等许可项目方可执业。
其次,采血用的三棱针虽不再需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布康公司是在固定场所使用采血针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破皮采血,该行为与个人的自我检测行为本质不同,因此,对采血针作为医疗器械在经营许可管理上的变化,不能作为布康公司不再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理由。
第三,布康公司虽声称其观察血液不明物质并予以清除的方法不同于传统医疗对单个疾病的诊治,但并不能因诊疗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其诊疗活动的实质,也不能因诊疗方法的创新而规避法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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