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男子两次在万达扬言跳楼引围观获刑

2018年04月02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10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讯 男子周某因感情纠纷,在公共场所扬言跳楼自杀闹事,扰乱正常公共秩序,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周某现年48岁,2008年12月始,周某曾因盗窃、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等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周某因感情纠纷,多次谎报家中财物被盗、扬言自杀、私藏枪支等“110”警情达20余起,并在2017年7月26日20时20分许,又因感情纠纷,至浦东新区周浦镇万达广场C栋6楼佯装要跳楼,并拨打“110”报警扬言要跳楼自杀,造成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现场车辆拥堵,严重影响万达广场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而周某因上述行为经公安机关对其两次行政处罚后,又于2017年8月26日21时许,再次至浦东新区周浦镇万达广场C栋6楼佯装要跳楼引起路人关注,并拨打“12345”市民热线扬言要跳楼自杀,造成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及现场车辆拥堵,严重影响万达广场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当日,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周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其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身患疾病等多种原因才一时想不开,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周某的行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交代态度较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以恶意跳楼的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因无法解决自己的个人纠纷,用这种极端手段引起注意,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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