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综合

上海法院已对65件行政案件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

2018年04月10日 A02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39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自2015年5月1日起,上海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当事人提起的要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诉请依法开展司法审查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涉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案件65件。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加强市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调研座谈会上获悉,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总体较好,目前在诉讼中没有以判决的形式认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存在不合法情形。

  据市高级人民法院介绍,近五年来本市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加,2013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150件。其中,2013年2710件,2014年3356件,2015年5714件,2016年6695件,2017年7675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 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增幅更为明显,当年增幅达到70.3%。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确立了法院可以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诉讼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本市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当事人提起的要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诉请依法开展司法审查,截至2017年年底,本市法院共审理涉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案件65件。

  65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分散在本市众多行政执法领域,主要涉及拆除违章建筑、职工待遇、房屋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执法依据。

  目前,本市法院审理的65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案件中,已经审结64件,诉讼中没有以判决的形式认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存在不合法情形。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请29件,判决确认违法3件(判决确认违法的理由主要是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1件(判决撒销的理由主要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18件,原告撤诉13件。

  市高院表示,本市法院虽然未在诉讼中以判决的形式认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存在合法性问题,也未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但在案件审理中,特别是在一些撒诉案件中发现存在一些合理性甚至是合法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个别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超越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主要是个别乡镇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二是个别规范性文件的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甚至冲突,存在突破上位法之嫌; 三是个别规范性文件违规为当事人增设新的义务; 四是可能受国家或本市一些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一些先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不一致、前后难以衔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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