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林先生去医院做体检时,请医生给自己做了糖尿病检查,经确认未患糖尿病后,林先生放心不少。谁知此后,林先生在医联体信息中竟被标注为“Ⅱ型糖尿病患者”,对其就医、就业、生活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医方坚称,其未在医联体中给林先生标注糖尿病患者信息,拒绝为此事担责并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黄浦区医调委协调,林先生获得了由市疾控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其不在“Ⅱ型糖尿病患者名单”中,洗刷了林先生的“冤情”。经调解员协商调解,林先生家属获得适当补偿。
【事件】
患者检查糖尿病正常
“医联体”却显示有病
现年28岁的林先生,2014年1月曾在本市A医院做过一次检查。其间林先生向医生提出:“能帮我检查下我是否患有糖尿病吗?”医方随即为林先生安排了一次检查,并诊断他未患有糖尿病。做完这次糖尿病检查后,林先生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放心了许多。
后来,林先生因病去本市其他医院就诊时,医方在医联体信息系统中发现,2014年1月,林先生曾在A医院被诊断为Ⅱ型糖尿病患者!医方当即根据院内相关规定,拒绝收治患该疾病的林先生。
此后,林先生医联体信息中的“Ⅱ型糖尿病”诊断,竟与他的工作、生活如影随形,在不少场合,林先生都被区别于常人对待。
近日,林先生的母亲彭阿姨来到A医院,就儿子林先生被误诊为糖尿病的结果,要求医方更正信息,并要求对林先生遭受“冤情”后的种种遭遇进行赔偿。
对于彭女士的诉求,医方表示拒绝。医方认为,3年多前的糖尿病检查,原本就是由林先生自己提出。医方对其进行检查后,曾给出明确诊断:患者未患糖尿病。对于林先生在医联体信息系统中“Ⅱ型糖尿病患者”的诊断,A医院表示并非其所为。
【调解】
调解员表明性质立场
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黄浦区医调委接报后,第一时间与医方取得联系。医方仍坚称:“患者母亲所述情况根本不存在,患者也从未向医方反映过他在医联体信息中的异常情况,所以我们不同意赔偿。”
随后,调解员主动与彭女士说明了医调委以及调解员的性质及立场:“人民调解员协调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取得了患方的信任。但当调解员提出“希望能够同患者林先生进行沟通”时,彭女士以“儿子还不太懂事”为理由拒绝。调解员将医方意见告知彭女士,彭女士表示无法接受。
随后,彭女士反复向医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这件事如不解决,儿子以后的就医、就业、生活该怎么办?”彭女士向调解员讲述了她心中的焦虑。
疾控中心出书面证明
当事人不再投诉医方
在获悉患方的最新情况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市疾控中心联系并核实以上信息,但经核实发现,彭女士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市疾控中心名单里没有林先生”。
但当调解员将这一信息反馈给彭女士时,她仍拒不接受,要求调解员提供书面凭证。调解员将该情况汇报给区医调委,并经医调委协调,由市疾控中心出具了书面材料证明:患者林先生并未在其“Ⅱ型糖尿病患者名单”中。
近日,调解员将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送至彭女士手中。彭女士和林先生心头一块巨石总算落地了。有了这份证明,林先生的“冤情”终被洗刷,彭女士决定不再投诉医方。
但彭女士认为,自己被卷入本次纠纷以来,在多次投诉奔波中,身体和经济都遭受了不小损失,医方还是应当给予自己适当补偿。经调解员与医方反复协商,最终医方同意对彭女士作适当补偿。
【点评】
调解员作耐心解释
医患双方互相谅解
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起纠纷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反复工作,医患双方互相谅解,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最终协商化解了纠纷。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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