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上海市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超十万户,但备案纳管的不足1%。昨天,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与一审相比,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对分类监管、风险预控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实效性、合法性。
为了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有效监管,规定草案提出,通过建立统一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提交一审的法规草案规定,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卡,实现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
“目前本市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大概有十万户,但是按照商务部九号令备案的只有不到四百户,两者差距较大”。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应突出监管重点,以增强法规操作性。
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协同监管平台制度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从本市实际情况来看,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面广量大,分布在各行各业,总数远远超过估算的十万家。商务部九号令在本市的实施情况也不理想,如果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至所有经营者,单靠行政管理部门事后处罚难度很大,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普遍违法的情况,反而影响法规的实施效果。
因此,建议草案从本市单用途卡经营和监管的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的经营者,设置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对经营者是企业的,强制其与平台信息对接;对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的,鼓励其与平台信息对接。同时强化了经营者信息公示义务,要求经营者在信息对接的基础上,将其信息对接标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方便消费者辨识。
法规草案一审稿规定,经营者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影响兑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
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规定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为此,根据上位法规定,相关条款应当修改为:“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
同时,市人大财经委和有些委员提出,规定草案在协同监管平台、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授权政府部门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建议政府部门抓紧起草。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草案对协同监管平台和风险防范措施这两项制度规定了总的原则和要求,并授权市商务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就具体实施问题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市商务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制定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法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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