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商场摔伤谁之过?

2018年04月23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88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珺

  本报讯 商场在逢年过节总会举办各种活动,既是对节日的庆祝,也能借此招揽更多顾客。然而举办活动,需要搭建舞台,拉来电线提供灯光和音响,如果不做好电线、舞台灯杂物的安全处置,极有可能会对顾客的健康造成威胁。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受理了一起因商场布置电缆线而引发消费者受伤的纠纷。

  周先生过节带女儿去逛了逛松江某商场,感受一下节日的气氛,顺便吃顿饭。从商场的餐饮店饱餐一顿出来,周先生与女儿手牵着手逛商场,却不想被地上一根凸起的电缆线绊倒。周先生和女儿同时摔倒在地,周先生膝盖着地,女儿整个人扑倒在地,开始哭闹不止。周先生手忙脚乱扶起摔倒的女儿并安慰起来,忘记了自己的伤势。由于急着赶到金山去和家人过节,周先生没有多纠缠电线绊倒父女俩的事,开车去了金山。

  下午在金山亲戚家,周先生开始觉得膝盖疼痛难忍,甚至不能行走了。家人赶紧将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其为膝盖骨折。周先生想到可能是上午在商场摔的那一跤导致的。于是让其妻子报警并将商场告上法庭。

  法庭上,商场认为周先生并不是在商场内摔倒的,否则为何上午摔倒,下午才去医院,分明是在别处摔倒来诬陷商场。周先生说,商场内都有监控,当时他妻子报警后,与商场方几位工作人员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此时周先生的妻子留了个心眼,将大家的对话录了音。在录音中,商场方在场的一位负责经理认可了周先生妻子所陈述的事发过程与其所调查的情况基本吻合,派出所民警询问商场是否有监控,负责经理说有。民警于是让负责人保存好监控以便后续诉讼。然而法庭上,周先生要求商场提供当天商场内部的监控视频时,商场却说监控视频已经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找不到了。

  松江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应确保其内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对商场内人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周先生妻子在周先生摔伤后欲找商场追责,双方协商不成后报警,商场理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如发现周先生所述不实,商场亦应及时向警察反映,商场负责人员在警察现场调查的过程中并未否认周先生在商场内摔倒的事实,亦承诺妥善保管监控录像备查,现商场拒不向法院提供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周先生作为成年人,携子在商场内行走,理应注意脚下安全,其不慎摔倒,自身亦有过错,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商场对周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周先生4915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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